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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minder: all quotes here are fiddled, probably.)

純靠環境證供謀殺案入罪


高登時事台, 睇完香港首宗三無入罪兇殺案 講真有d驚. "到此一遊" 留言:

> 成單嘢根本就係Confirmation bias
> 謀殺,自殺,誤殺,自衛殺人,心臟病發都會 「死」。但「死」係咪代表一定係謀殺?
> 屙尿落地下同倒瀉水都可以令地下濕,但地下濕係咪一定係屙尿落地下

你講既都有可能. 晴晴老母就係咁樣無俾人告殺bb.

但呢單案, 辯方從來無係呢方面幫自己辯護, 無提及女方係意外死既口供.
唔通仲要控方幫佢講埋?
被告既口供, 係全盤否認見過死者.

你要陪審團考慮呢堆可能性,首先要辯方自己提出

而家控方告你殺人, 你就講個故, 話自己無見過死者. 點知就被踢爆中間有漏洞(主要就係部電話). 咁陪審團就當然信控方既一套啦.

假設唔係現時咁樣辯護:
控方告你殺人, 你講另一個故, 話女方係意外死, 你只係處理左條屍, 你誠實咁講出你利用過條女部電話sent sms. 陪審團搵唔到你個故既漏洞. 雖然你仍然有可能殺人. 但既然意外論亦無漏洞. 當然唔可以判你謀殺罪成.

見到分別嘛?


這種說法意味, 控辯雙方各提出一版本. 若兩者在證據上不相伯仲, 則疑點才歸於被告.
原則上是否應如此不敢說, 不過實際運作時相信大多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