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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minder: all quotes here are fiddled, probably.)

無法卸下


登高時無法卸下的
是自己

思念中無法卸下的
是你







-----李天命, 命定論 (略改)

The difference between school and life


In school, you are taught a lesson and then given a test.

In life, you are given a test that teaches you a lesson.

(佚名)

barefoot runners


Foot strike patterns and collision forces in habitually barefoot versus shod runners
Daniel E. Lieberman, et al.
Nature 463, 531-535(28 January 2010)
doi:10.1038/nature08723

nature video

A softer ride for barefoot runners
People who run long distances without shoes cushion the blow with their gait.

Vertical ground reaction forces and foot kinematics for three foot strikes at 3.5 m s-1 in the same runner (Figures)

Things To Do In HK, etc.

福島核事故

亂與序


torrent, 別當日本「文明」的奴隸:
其實稱讚一國國民的守序,根本上就是一件讓人心驚肉跳的社會控制,但願只有台灣在旁邊喊燒,而不是日本的現狀,因為這背後隱含著的對國民壓抑的要求及國家機器已負責打點好一切的想像,就會是這次福島核電廠釀災的主因。


torrent, 日本媒體才該和台灣學習:
我的標準很簡單,災區道路一通,任一個災民聚集地,我就要看到麵山、米飯山、礦泉水山、睡袋山、帳棚山。

日本政府封鎖災區消息、日本媒體以溫吞手法報導災區,都沒關係,只要民間社會動得起來能負起救援工作就好,但當災區已經呈現要糧無糧、要援無援的時候,這表示政府、媒體、企業、民間團體各個環節都出了問題,要是媒體優雅地對政府開罵、弱弱地報稿各地災區欠缺物資現況還不夠,只能以飆幹政府、灑狗血刺激社會把資源送到災區,這還需要客氣嗎?不要說日本,美國卡翠納颶風時媒體也一開始跟著政府擺爛,後來才發現苗頭不對,必須把政府無能、災區慘狀、災民哀嚎的情況24小時狂播。

大家回想,如果不是88風災時台灣媒體這樣幹,將災民哀嚎、聲嘶力竭痛哭的聲音傳出來,馬政府會動嗎?社會會動嗎?物資下得去嗎?你們那時候不是支持甚至還說台灣還好有媒體?


泡是個破音字.

所謂破音或破讀, 是指以不同讀音, 來分辨一個字的不同用法. 不同讀音通常是變調, 或者換聲母或換韻母. 破音據聞多在名詞引伸作動詞, 動詞引伸作名詞, 動詞不及物轉及物, 及物轉不及物時出現.

今天突然數一數, 泡字竟有五個音之多:

1. 音/pou5 抱/, 名詞, 如泡沫, 肥皂泡/番鹼泡, 發泡膠, 打蛋打至起泡
2. 音/pok1 /, 名詞, 如皮膚灼傷起水泡, 牆紙起泡/有氣泡
3. 音/pok3 撲/, 動詞, 牆上的油漆泡起
4. 音/paau1 拋/, 名詞, 如肺氣泡, 泡疹, 燈泡, 水中的氣泡; 或量詞, 如一泡尿
5. 音/paau3 炮/, 動詞, 如泡茶, 泡飯; 或量詞, 第一泡(茶)

有點意料之外.

* * *

查中大粵語審音配詞字庫, 有刨音/paau4/, 而無/pok1,pok3/二音.

核禍


日本遭地震海嘯核輻射, 接連三禍未已.
福島核電廠反應爐失控, 今早又聞再次爆炸.
輻射塵飄洋過海, 東亞為之悸, 人心惶惶.

核電廠爆炸尚且如此,
核武之恐怖, 更豈堪設想.

皇帝和祖宗


豆瓣讀書 《皇帝和祖宗》裡有三道評論和好些留言. 看得出寫以下幾條的人, 都是明白此書旨趣的, 其中以dingdong之論尤為切中.

延伸:
* 程美寶, 國家如何“逃離”——中國“民間”社會的悖論
* 中國有「中產階級」嗎?

* * *

2011-02-14 21:15:04 dingdong
  
  不是國家借用宗族的概念來控制地方社會(如果只讀到這一層,那麼確實是二十年前的學術框架了),而是地方社會成功利用(或者說盜用)宗族的概念在和國家達成對話的基礎上實現地方自治。從導言中看出科認為這才是某種意義上的civil society,而不是William Rowe那些人討論的漢口的行會組織或者Mary Rankin討論的獨立於state的鄉紳對地方社會的控制。中國的地方自治不是像近代西方那樣對立於國家而存在的,而是建立在地方和國家意識形態相互認同的基礎上的。這對理解現在的民間社會依舊有啟發意義。



皇帝沒了,菩薩和祖宗被丟進茅坑,地方社會還有什麼?
2011-01-17 19:41:20   來自: 黃絲蟻
皇帝和祖宗的評論 3

  本書主要描述了珠三角地區明清時期宗族的形成、發展、擴散和衰亡的歷史。本書從制度層面討論「皇帝」與「祖宗」,「皇帝」主要指用於控制地方的裡甲制度為核心的賦稅、服役、軍事等的制度,「祖宗」主要指宗族為核心的控制土地、繳稅、教育、水利和地方防衛的地方組織制度。可以說,地方宗族的形成有賴於王朝推行的制度,王朝制度和統一意識形態賴地方宗族才能生根發芽,兩者的互動共同締造了中國這個統一的國家,科大衛教授甚至認為從這個意義上說,明王朝是世界上最早的現代國家。可見,從明朝開始,中國就開始了國家化的過程,這無疑把汪暉先生的結論往前推了一個朝代。當然,兩者討論的重點不同,科大衛教授討論的是明王朝通過裡甲制度把宗族為群體的地方百姓納入到龐大的國家機器中,汪暉先生則側重於討論清王朝如何解決皇帝與漢民不同祖宗的問題以及逐步把邊疆、海防納入到國家版圖中。但他們討論到同一個問題,就是「皇帝的=祖宗的/我們的」的過程,即中央與地方關係在王朝到帝國的轉變的微妙變化。
  經過元末動盪,明朝前期的珠三角地區被地方強豪所控制,在這裡推行裡甲制度,這一本土化的過程本身就代表了中央與地方之間的互動與博弈。與以往的歷史不同,本書開拓了地理歷史的空間維度,圍繞珠三角沙田的開發、合法化登記、稅賦、防護等問題,描繪了王朝與地方兩者以文化為資源和手段展開利益博弈的過程。王朝憑藉裡甲制度和將神明合法化的方法控制和承認地方的合法性;宗族為保護其本族利益,通過模仿對中央政制和推廣政治意識形態組織地方社會並以文化資源拒絕或歸順中央。
  宗族的產生得益於兩種制度:家廟與族譜。前者來源於1521年嘉靖皇帝的「大禮儀」爭論。當時皇帝拜祭生父而非前皇帝,當時幾位重要的珠三角官員站在皇帝一邊,並在他們的家鄉修建了表達政治立場的「家廟」。後者源於1581年裡甲制度的推行。在這個過程中,由於登記戶口直接關係到賦稅服役,在對外貿易繁盛以及沙田產權糾紛問題突出的珠三角,則逐漸演變為賦役折銀,登記人口逐漸演變為丈量土地:這也促進了文書的記錄和教育的發展,進而有了追溯家族祖先的族譜。這場16世紀的社會革命促進了家族的產生,也使珠三角本土的理學思想納入到王朝的意識形態,宗族的合法性開始從追溯祖先轉移到科舉功名。地方教育事業的發展為17世紀宗族的鄉紳化提供了社會思想基礎,也使地方與中央通過科舉結合得更加緊密,宗族利益借助理學的包裝,在鄉鎮建設和組織中發揮重要作用,從此「皇帝的=祖宗的/我們的」這一方程式開始成立。
  17世紀中期,明朝覆滅,南明、平南王和靖南王在廣州的暴力統治隨著康熙平定三藩而結束。清王朝進一步推進明王朝16世紀的變革,如「一條鞭法」和1712年的「攤丁入畝」,但裡甲制度逐漸喪失了賦稅的功能,成為鄉鎮組織保衛工作的制度。地方文人以鄉飲酒禮表達其對漢族王朝的效忠,皇帝則通過承認廣州的神明而表示中央對珠三角的親善態度。王朝更替並沒有帶來制度上的深遠影響,鄉紳化的宗族依然通過皇帝的承認控制地方,比如修建桑園圍。隨著對外貿易的擴大和海防壓力增大,地方與中央在釐金收取的問題上產生競爭,聚焦在巡撫和總督的矛盾在鴉片戰爭時期達到頂點。19世紀華南海盜侵襲、英軍攻打廣州,1853年天地會叛亂、朝廷開始下令各地組建團練,拉開了地方軍事化的序幕。這一轉變使中央無法照常徵收地稅,因為地方有經濟上和軍事上的能力和中央就稅收問題討價還價。這一轉變迫使中央把稅基轉移到貿易稅上,這也推動了商會、行會組織起來對抗政府的徵稅行為。
  清末民初,「憲政」、「議會」、「共和」等政治新詞彙開始廣泛傳播,通過召開諮議局和國會等方式,地方鄉紳化的宗族以聯合的方式組織起來繼續掌控地方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各個方面。甲午戰後,中央政府的在政制上的合法性受到質疑,這是中央與地方矛盾激化的表現,其實質是:中央對地方的盤剝使掌握財政命脈的地方鄉紳要求政治上和經濟上的自主權。在清末到民初的過渡時期,華南的宗族繼續以各種新鮮的名號爭取自己的利益,這也可以解釋革命後參與政權建設的主要群體仍舊為鄉紳了。交通運輸的發展和市場的完善使宗族在城市控制地方成為可能。前者是科大衛教授所沒有談及的,在施堅雅的《農村社會結構》裡談得很清楚。由於編練新軍和諮議局的召開,地方政治中心開始從鄉村轉向城市,而科舉制度的廢除也迫使知識階層游離出鄉村,走向城市,城鄉開始拉開一道大大的口子。打掉皇帝的人,很多是這樣半新半舊的知識人,他們以行動和思想培養下一代的新式知識分子。皇帝沒有了,剩下的祖宗很難從中央獲得政治上的支持,轉而組織更強的地方聯合,這也是太平天國時期東南互保的遺產:聯省自治。宣傳地方而中央的合法性,進而維護中國的統一、抵禦外國列強的入侵正是在這種背景下產生的。這種思想最初可以追溯到戊戌變法之前康梁等人「保中國而不保大清」的思想。
  地方社會要權利的政治訴求在共和與復辟的折騰中石沉大海,中國民主政治的困境始終無法在政制層面上解開。文明的革命沒有帶來幸福,反而帶來無盡的戰爭與貧困。青年知識分子正是在希望與失望中成長起來的。眼見鄉紳、知識分子們耍弄著「共和」的旗號,卻沒有兌現承諾,於是他們惱火了。他們覺悟了,其「最後覺悟」,不是批評「共和」的水土不服,而是把矛頭指向半舊半新的知識分子,把他們在鄉村乃至城鎮的老底揪出來,搬出更為現代的「科學」與「民主」。任何他們有關的鄉約民俗都被打上「封建」的標籤,無情摧殘,而所謂的「民主」,則龜縮在角落,悄然從大眾直選演變為「專政」。
  皇帝沒有了,祖宗不要了,鄉約成為封建的,民眾真正成為沒有組織的群眾,知識分子出走了。鄉村與城市的街頭瀰漫著暴力與血腥。曾經的廟宇、祠堂,是宗族運用鄉村認同的儀式和節慶活動對抗和承認中央權力的地方,此時的菩薩和祖宗都被扔的茅坑裡,再也抬不起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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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21 14:38:12 Emile Lam
   樓主對書本的概括很到位,把整本書的脈絡都說出來了。
   珠三角是這本書的舞台,主角就是宗族,科大衛利用詳實的史料將宗族制度的由明朝到民國的變化演繹出來。明朝之前,珠三角的宗族更多是注重血親關係、控制入住權的組織,而地方田產往往是在道觀廟宇的名下;到了明朝,裡甲制度、黃蕭養之亂、大禮議等因素促使了地方士紳將宗族作為了控產組織,並利用認祖歸宗的方式,來構建國家認同,獲得中原皇朝的承認;而到了清朝,這種宗族控產組織進一步壯大,承辦了地方水利興修、團練治安等公共事務,在鴉片戰爭至民國期間,宗族衰落的過程樓主已經講得很清楚。
   讀這本書,本人更多的關注點在於由盛而衰的過程。我們沒有出現西方社會的公共空間,但宗族組織卻承擔了組織民眾、管理地方事務、向中央表達民意、制衡皇權的功能,社會的結構是「皇帝—士紳—民眾」。但一如樓主所言,民國廢除了科舉、發展重心轉向城市,而在民國及中共的歷次革命活動中,原本宗族的合法性被打掉了,被冠以「封建落後」之名,社會結構變成了「國家權力—民眾」,宗族制度被破壞的過程,也正正是新的合法話語建立的過程——國家權力取代地方宗族,土改、斗地主、人民公社......
   而我們當今的很多社會問題彷彿可以從宗族的沒落裡找到一絲線索:在鄉村,宗族被打散了,新的組織領導處於國家權力架構之下,在諸如徵地拆遷等問題上,一邊是掌握著龐大行政資源、以國家之名謀個人私利的利益集團,而另一方面則是缺乏資源、已被原子化的民眾。而當局出於政治穩定的考慮,在民眾自主結社、創立社會組織方面慎之又慎,城市很難走「公民社會」那條道路,官方的所謂基層組織難以承擔複雜的社會功能。換句話說,在個人和國家之間,出現了組織真空。
  
2011-01-24 09:55:15 黃絲蟻
   現代國家在構建利維坦的時候就是把個人原子化,把資源、權力中央集權化的過程,個人在生死問題面前,不得不訴諸更強大的集體。西方把教會的契約傳統移植到世俗社會,形成法律框架內的個人-國家的發展模式,而中國則在政治民主化的過程中,傳統地方社會被貼上「封建」的標籤,和皇帝、帝國一起被推翻,革命對近代中國社會造成的震盪可謂空前絕後。種種問題潛伏著,在華南,正如樓上所言,它們可以從宗族的沒落找到一絲線索。個人在地方社會找不到有效的組織以抗衡國家對個人權利的侵犯,所以公民社會的建立目前仍然需要理論上的探討。
2011-02-21 01:31:43 Emile Lam
  古人很聰明,靠近政權,卻是為了逃離政權,爭取自由,打不倒利維坦,就要學著和它打交道。
2011-02-21 16:12:16 黃絲蟻
  或許這就是政治的藝術。

向誰?


1.
香港向日本發紅色旅遊警告
(明報)2011年3月11日 星期五 20:15

保安局副局長黎棟國表示,日本發生強烈地震,特區政府已向日本發出紅色旅遊警告,如無必要,港人不應到日本。


向港人/向日本發旅遊警告?


2. 找死說話術萬用終極版:(quote from 酪梨壽司)
「說句公道話,這件事其實是你自己的問題,不過我沒惡意,(無意筆戰),也不是針對你,純粹是個人意見,希望你不要介意。」

明清里甲組織中的戶

  • 溯洄從之

  • 摘要:里甲是明清政府對基層社會組織方法的規劃或構想,主要功能是配合戶籍登記來收稅和派役。為了減低行政成本,組織需要力求劃一。

    里甲構想中的基元單元是戶。本文透過比對明初和明末清初里甲中戶的觀念,顯示出實際基層社會的轉變。本文將從政府如何維持它對基層社會原有整齊構想的角度,來理解里甲組織的變質與現實基層社會轉變的關係。


    1 明清里甲組織的構想

    明清的里甲制度,是官方規劃下的基層社會組織,配合戶藉登記,來徵收賦稅、編派差役和進行社會控制。

    明初政府依據元代基層社會的結構,加以標準化而設計出里甲組織,大體上還符合當時的基層社會結構。[1]

    《明史.食貨志》記載:

    洪武十四年詔天下編賦役黃冊,以一百十戶為一里,推丁糧多者十戶為長,餘百戶為十甲。甲凡十人,歲役里長一人,甲首一人,董一里一甲之事。先後以丁糧多寡為序,凡十年一周,曰排年。[2]


    里甲組織方法是每十一戶編為一甲,每十甲編為一里。這裡「編」是指以這種方式登記,而且在稅務上彼此牽連。里甲能否有效實行,有賴於能否掌握人口和田產準確而詳細的資料。而掌握這些資料,是對政府行政能力要求極高的任務。

    有兩點值得注意,第一,里甲是民間自治組織,不屬於官方架構的一部分。第二,從里甲的構想可見,政府意圖把基層社會規範成整齊劃一的結構。就里甲的主要功能--收稅和編派差役而言,這兩個特點對政府非常重要,最少從理論上說,可以大大減低收稅和編派差役的行政成本。

    里甲在清代又稱圖甲。清代沿襲明代的制度,比對《清史稿.食貨志》的記載:

    初沿明舊制,計丁授役,......凡里百有十戶,推丁多者十人為長,餘百戶為十甲。甲十人,歲除里長一,管攝一里事。......里長十人,輪流應徵,催辦錢糧,勾攝公事,十年一周,以丁數多寡為次,令催納各戶錢糧,不以差徭累之。[3]


    書面上的官方說法兩者差不多一樣。可見清代跟隨明代,對基層社會的組織方法有相同的構想。可是從明代到清代的數百年期間,地方社會的結構己經起了巨大的轉變,特別是明中葉以後宗族制度普及,里甲組織的實質意義與官方構想有了根本的差別。


    2 明清里甲組織中戶的性質

    里甲是在官方縣級架構以下的兩層民間組織,每十一戶編為一甲,每十甲編為一里(清代又稱一圖)。戶是里甲組織的基本單元,也是明清戶籍制度中的登記單位。田賦依據每戶所登記的田產來評稅,經常性的地方差役也依據每戶的人丁事產評級來編派。因此考察戶的意義有重要意義。

    明初,一戶大抵上是現實中的一個家庭。

    《南海逢簡劉氏家譜》上記載:

    三世
    德仲,字由義,號雲林,二世月樵公之子……洪武十四年民籍。洪武十七年將義孫劉三奴全垜,充廣州左衛左聽軍。
    勝仲,字叔强,號蘭軒,二世魚侶公嗣子……洪武十四年民籍……二十七年……與雲林公分戶矣。[4]

    劉德仲買義孫頂替軍役,似有逃脫軍籍的嫌疑。姑勿論如何,按家譜所載三世只此德仲、勝仲二人,德仲一子一女,勝仲二子一女,看來當時這兩個戶是真實的家庭,而且成員人數應該不會太龐大。

    再舉一例,順德縣沙滘鄉《楚旺房陳氏家譜》記載陳氏族人到布政司翻查洪武至正統年間的黃冊記錄:「我祖(昆興)生於大元,至洪武十四年立籍,實年三十歲,田地塘共五十四畝四分,與伯祖德與兩戶平對。」比對家譜內的世系資料,可見洪武時這個兩個戶是兩個現實中的家庭。[5]

    到了明末清初,戶的意義有了很大分別。

    清代《南海氏族》內記載:

    石涌鄉三圖九甲黃志同戶,
    黃世華祖合族男丁五十一名,銀一兩五錢三分。[6]


    清代中山南朗《程氏族譜》記載:
    宗明公裔:大字都二圖一甲程位戶民籍
    教導公裔:大字都一圖八甲程宏謙戶民籍
    梅莊公裔、宗謂公裔:大字都一圖十甲程元昭戶民籍
    赤坎美公裔:大字都二圖九甲程泰戶民籍 [7]


    我們從這些記載可見里甲登記中的戶已變成了宗族共用的稅務帳號。而戶的登記人,或者實無其人,或者是已經去世已久的祖先。

    明中葉以後宗族日漸普及和強化。地方上的鄉族組織透過修族譜,建家廟,大量購置族產來擴張勢力。下表列出里甲在明清的變化趨勢,表中可見宗族的因素:

    * 里/圖
    明初: 1里 = 10甲 + 10里長
    明末清初:1里 = 10甲 + 10里長

    * 甲
    明初: 1甲 = 11戶(連里長)
    明末清初: 1甲 = 多少戶不等

    * 戶
    明初: 現實中的家庭
    明末清初: 宗族共同使用的登記帳戶

    * 編制根據
    明初:以地緣為主
    明末清初: 按宗族重新整頓,按田地重新整頓(按田編里)

    * 里甲成分
    明初: 一甲由多個家庭(家族)組成
    明末清初: 同一宗族組成一甲甚至一里,由宗族設立總戶,各房分立成許多子戶,異姓戶被排擠出一甲

    * 收稅程序
    明初:甲首=>里長=>官方,現年里長負責包收及起解
    明末清初: 總戶=>官方,子戶(自封投柜)=>官方,里排只負責催納


    3 明清里甲變質的意義

    里甲有效實行的前提是戶間經濟實力相對均衡和穩定。需要穩定的原因很明顯,因為課稅需要以戶籍登記上的資料做依據,如果戶的經濟情況速度變化,政府就需要經常更訂和查核登記資料,政府的行政負擔非常大。

    另一方面,計稅的通則可作以下理解:

    稅額 = 稅率 x 應課稅收入或資產

    稅率可以是固定或累進。明清政府為了簡化,役制按丁糧把戶評定為三至九個等級,每一等級徵收固定的稅額(力役或銀役),如果戶間的經濟實力太懸殊,要恰當劃分等級同時保持行政簡便就很困難。

    明中葉以後,基層社會的結構轉變了,宗族社會大幅度發展。人口流動頻繁,土地買賣頻繁,田地擁有權不平均,在在都與政府對基層社會的構想不協調。政府要應付構想與現實不符這個趨勢,有三種方法:

    一、政府投入更大量的資源,加大控制的力度,規範基層社會的變動,儘力保持戶口劃一和穩定,同時更認真、更頻密地覆核戶口和田土登記。

    二、放棄以現有里甲組織來執行,改以新的組織方法來執行。例如明初朱元璋倡行里甲的時候,曾有意賦予里甲組織互助、仲裁、治安、教化等功能。例如,明太祖《教民榜文》的規定,有里甲患難相恤的用意:

    朕置民百戶為里,一里之間,有貧有富。凡遇婚姻死喪,疾病患難,富者助財,貧者助力,民豈有窮苦急迫之懮?[8]


    比較明中葉湛若水所行的增城沙堤鄉約:

    凡同甲者,如一家之人,又如一人之身,……豈有不顧衛之理。凡有疾病必相問療,有水火盜賊之災必相救援,有死喪必相弔慰,鄰里有喪舂不相杵,不巷歌。[9]


    我們可以注意到(1)里甲的民間互助功能已經消失,(2)明中葉要恢復民間互助,並不是透過里甲組織,而是另外設立新組織。

    三、在控制和放棄之間折衷,對原有劃一的構想,放寬部分原則,以求適應新情況。上文表中提到里甲種種與宗族社會的變化,正屬此類。結果就是作為里甲基本單元的戶,意義改變,使構想中與現實中的基層社會組織得以連接。

    同治《南海縣志》作為官方著作,對里甲的描述是:

    吾邑賦稅之入,以都統堡,堡多少不等,以堡統圖,堡有大小,故圖之多少亦不等,以圖統甲,每圖分為十甲,每年輪值以一甲總一圖辦納之事,謂之當年。……以甲統戶,戶多少不等,有總戶,有子戶,子戶多少更不等。[10]


    總戶通常是族產的登記,子戶則是宗族各房協調後的登記安排。形式上保留一里(圖)分為十甲,但每甲戶數的規定放寬,不再限定數目,實質上是對宗族社會的運作方式的妥協。

    另一方面的折衷例子,是清代江南地區按田編里措施。里甲原來的構想是以人戶為中心,以田從人。但是由於田地買賣頻繁,貧富懸殊嚴重,各戶擁有的田地有極大差距。清代江南不少地區為了維持各里各甲儘量一致以方便收稅,因此放棄以戶編里,以改行以田編里。里甲形式上的構想在換藥不換湯的方法下得以延續。

    4 總結

    里甲的基本單元是戶,戶在明初是指現實中的一個家庭,明初政府把相鄰十戶編成一甲,相鄰十甲編成一里的構想,是企圖把地方社會的組織劃一化,以圖便於管治。但這種設計的實行有賴於掌握人口和田產的準確詳細資料,隨著因政府行政力量不足而產生的稅務改革,和民間對賦稅制度的適應與宗族的興起,戶的意義到了清代變成了純粹的帳戶,是宗族或地方集團共同使用的田產稅務登記單位。里甲戶藉,在清代不再有人口統計上的意義。另一方面,田地與人戶分別屬於不同的里或縣的情況非常普遍,里甲反映的也不再是明初觀念中的地方組成結構。


    注:
    1. 譚家齊:《明太祖對刑罰輕重的態度與洪武律法對基層社會的模塑》,中文大學碩士論文,2000年.
    2. 《明史》卷77,志45,食貨一,戶口。
    3. 《清史稿》卷121,志96,食貨二,役法。
    4. 《南海逢簡劉氏家譜》,科大衛藏。
    5. 劉志偉《國家與社會之間》,頁245-246。書中轉載了陳氏家譜內該次翻查黃冊的記載和相關世系資料。
    6. 同上書,頁255
    7. 同上書,頁255
    8. 朱元璋:《教民榜文》,轉引自唐文基《明代賦役制度史》(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1),頁40。
    9. 湛若水:《沙堤聖訓約》,轉引自朱鴻林〈明代嘉靖年間的增城沙堤鄉約〉,《燕京學報》,新八期,頁107-156。
    10. 同治《南海縣志》。




    參考書目:

    嘉慶《新安縣志》
    同治《番愚縣志》
    同治《南海縣志》

    《明史》卷78,志45,食貨一
    《清史稿》卷121,志96,食貨二

    朱鴻林:〈明代嘉靖年間的增城沙堤鄉約〉,《燕京學報》新八期,頁107-156
    唐文基:《明代賦役制度史》(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1)
    梁方仲:《梁方仲經濟史論文集》(北京:中華書局,1989)
    陳支平:〈明代福的戶籍失控與民間私例〉,載於王春瑜編《明史論叢》(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7)
    黃永豪:《清代珠江三角洲:沙田、鄉紳、宗族與租佃關係》,香港中文大學硏究院歷史學部碩士論文,1987
    劉志偉:《在國家與社會之間:明清廣東里甲賦役制度研究》(廣州中山大學出版社,1997)
    鄭振滿:《明清福建家族組織與社會變遷》(長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92)
    譚家齊《明太祖對刑罸輕重的態度與洪武律法對基層社會的模塑》,香港中文大學硏究院歷史學部碩士論文,2000
    欒成顯:《明代黃冊研究》(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9)



    (香港中文大學歷史系2004/05年度比較及公共歷史文學碩士課程
    HIS 5011比較及公眾史的視野 - 比較史導修報告)

    Recita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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