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里甲制度
(詳見 明清里甲組織中的戶)
凡讀明清史的人,對里甲制度都不會陌生。明清相沿的里甲制度,是官方規劃下的地區社會組織,配合戶藉登記,來徵收賦稅、編派差役和進行社會控制。
明史稿卷77食貨志二記載:
洪武十四年詔天下編賦役黃冊,以一百十戶為一里,推丁糧多者十戶為長,餘百戶為十甲,甲凡十人。歲役里長一人,甲首一人,董一里一甲之事。先後以丁糧多寡為序,凡十年一周,曰排年。
清史稿卷121食貨志二役法記載:
初沿明舊制,計丁授役,......凡里百有十戶,推丁多者十人為長,餘百戶為十甲。甲十人,歲除里長一,管攝一里事。......里長十人,輪流應徵,催辦錢糧,句攝公事,十年一周,以丁數多寡為次,令催納各戶錢糧,不以差徭累之。
單從條文上講, 明清的里甲看起來是同一回事。
里甲的基本單元是戶,戶在明初是指現實中的一個家庭,明初政府把相鄰十戶編成一甲,相鄰十甲編成一里的構想,是企圖把地方社會的組織劃一化,以圖便於管治。但這種設計的實行有賴於掌握人口和田產的準確詳細資料,隨著因政府行政力量不足而產生的稅務改革,和民間對賦稅制度的適應與宗族的興起,戶的意義到了清代變成了純粹的帳戶,是宗族或地方集團共同使用的田產稅務登記單位。里甲戶藉,在清代不再有人口統計上的意義。另一方面,田地與人戶的分別在不同里縣的情況非常普遍,里甲反映的也不再是明初觀念中的地方組成結構,反而是宗族或地方集團的田地稅糧的分布。
里甲是明初政府依據原有地區社會結構,加以標準化、劃一化而成的產物。清代里甲的制度沿襲明代,雖然書面上的官方說法差不多完全一樣,可是從明代到清代的數百年期間,地方社會的結構己經起了巨大的轉變,里甲制度的實質意義也因而變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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