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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minder: all quotes here are fiddled, probably.)

明清里甲組織中的戶

  • 溯洄從之

  • 摘要:里甲是明清政府對基層社會組織方法的規劃或構想,主要功能是配合戶籍登記來收稅和派役。為了減低行政成本,組織需要力求劃一。

    里甲構想中的基元單元是戶。本文透過比對明初和明末清初里甲中戶的觀念,顯示出實際基層社會的轉變。本文將從政府如何維持它對基層社會原有整齊構想的角度,來理解里甲組織的變質與現實基層社會轉變的關係。


    1 明清里甲組織的構想

    明清的里甲制度,是官方規劃下的基層社會組織,配合戶藉登記,來徵收賦稅、編派差役和進行社會控制。

    明初政府依據元代基層社會的結構,加以標準化而設計出里甲組織,大體上還符合當時的基層社會結構。[1]

    《明史.食貨志》記載:

    洪武十四年詔天下編賦役黃冊,以一百十戶為一里,推丁糧多者十戶為長,餘百戶為十甲。甲凡十人,歲役里長一人,甲首一人,董一里一甲之事。先後以丁糧多寡為序,凡十年一周,曰排年。[2]


    里甲組織方法是每十一戶編為一甲,每十甲編為一里。這裡「編」是指以這種方式登記,而且在稅務上彼此牽連。里甲能否有效實行,有賴於能否掌握人口和田產準確而詳細的資料。而掌握這些資料,是對政府行政能力要求極高的任務。

    有兩點值得注意,第一,里甲是民間自治組織,不屬於官方架構的一部分。第二,從里甲的構想可見,政府意圖把基層社會規範成整齊劃一的結構。就里甲的主要功能--收稅和編派差役而言,這兩個特點對政府非常重要,最少從理論上說,可以大大減低收稅和編派差役的行政成本。

    里甲在清代又稱圖甲。清代沿襲明代的制度,比對《清史稿.食貨志》的記載:

    初沿明舊制,計丁授役,......凡里百有十戶,推丁多者十人為長,餘百戶為十甲。甲十人,歲除里長一,管攝一里事。......里長十人,輪流應徵,催辦錢糧,勾攝公事,十年一周,以丁數多寡為次,令催納各戶錢糧,不以差徭累之。[3]


    書面上的官方說法兩者差不多一樣。可見清代跟隨明代,對基層社會的組織方法有相同的構想。可是從明代到清代的數百年期間,地方社會的結構己經起了巨大的轉變,特別是明中葉以後宗族制度普及,里甲組織的實質意義與官方構想有了根本的差別。


    2 明清里甲組織中戶的性質

    里甲是在官方縣級架構以下的兩層民間組織,每十一戶編為一甲,每十甲編為一里(清代又稱一圖)。戶是里甲組織的基本單元,也是明清戶籍制度中的登記單位。田賦依據每戶所登記的田產來評稅,經常性的地方差役也依據每戶的人丁事產評級來編派。因此考察戶的意義有重要意義。

    明初,一戶大抵上是現實中的一個家庭。

    《南海逢簡劉氏家譜》上記載:

    三世
    德仲,字由義,號雲林,二世月樵公之子……洪武十四年民籍。洪武十七年將義孫劉三奴全垜,充廣州左衛左聽軍。
    勝仲,字叔强,號蘭軒,二世魚侶公嗣子……洪武十四年民籍……二十七年……與雲林公分戶矣。[4]

    劉德仲買義孫頂替軍役,似有逃脫軍籍的嫌疑。姑勿論如何,按家譜所載三世只此德仲、勝仲二人,德仲一子一女,勝仲二子一女,看來當時這兩個戶是真實的家庭,而且成員人數應該不會太龐大。

    再舉一例,順德縣沙滘鄉《楚旺房陳氏家譜》記載陳氏族人到布政司翻查洪武至正統年間的黃冊記錄:「我祖(昆興)生於大元,至洪武十四年立籍,實年三十歲,田地塘共五十四畝四分,與伯祖德與兩戶平對。」比對家譜內的世系資料,可見洪武時這個兩個戶是兩個現實中的家庭。[5]

    到了明末清初,戶的意義有了很大分別。

    清代《南海氏族》內記載:

    石涌鄉三圖九甲黃志同戶,
    黃世華祖合族男丁五十一名,銀一兩五錢三分。[6]


    清代中山南朗《程氏族譜》記載:
    宗明公裔:大字都二圖一甲程位戶民籍
    教導公裔:大字都一圖八甲程宏謙戶民籍
    梅莊公裔、宗謂公裔:大字都一圖十甲程元昭戶民籍
    赤坎美公裔:大字都二圖九甲程泰戶民籍 [7]


    我們從這些記載可見里甲登記中的戶已變成了宗族共用的稅務帳號。而戶的登記人,或者實無其人,或者是已經去世已久的祖先。

    明中葉以後宗族日漸普及和強化。地方上的鄉族組織透過修族譜,建家廟,大量購置族產來擴張勢力。下表列出里甲在明清的變化趨勢,表中可見宗族的因素:

    * 里/圖
    明初: 1里 = 10甲 + 10里長
    明末清初:1里 = 10甲 + 10里長

    * 甲
    明初: 1甲 = 11戶(連里長)
    明末清初: 1甲 = 多少戶不等

    * 戶
    明初: 現實中的家庭
    明末清初: 宗族共同使用的登記帳戶

    * 編制根據
    明初:以地緣為主
    明末清初: 按宗族重新整頓,按田地重新整頓(按田編里)

    * 里甲成分
    明初: 一甲由多個家庭(家族)組成
    明末清初: 同一宗族組成一甲甚至一里,由宗族設立總戶,各房分立成許多子戶,異姓戶被排擠出一甲

    * 收稅程序
    明初:甲首=>里長=>官方,現年里長負責包收及起解
    明末清初: 總戶=>官方,子戶(自封投柜)=>官方,里排只負責催納


    3 明清里甲變質的意義

    里甲有效實行的前提是戶間經濟實力相對均衡和穩定。需要穩定的原因很明顯,因為課稅需要以戶籍登記上的資料做依據,如果戶的經濟情況速度變化,政府就需要經常更訂和查核登記資料,政府的行政負擔非常大。

    另一方面,計稅的通則可作以下理解:

    稅額 = 稅率 x 應課稅收入或資產

    稅率可以是固定或累進。明清政府為了簡化,役制按丁糧把戶評定為三至九個等級,每一等級徵收固定的稅額(力役或銀役),如果戶間的經濟實力太懸殊,要恰當劃分等級同時保持行政簡便就很困難。

    明中葉以後,基層社會的結構轉變了,宗族社會大幅度發展。人口流動頻繁,土地買賣頻繁,田地擁有權不平均,在在都與政府對基層社會的構想不協調。政府要應付構想與現實不符這個趨勢,有三種方法:

    一、政府投入更大量的資源,加大控制的力度,規範基層社會的變動,儘力保持戶口劃一和穩定,同時更認真、更頻密地覆核戶口和田土登記。

    二、放棄以現有里甲組織來執行,改以新的組織方法來執行。例如明初朱元璋倡行里甲的時候,曾有意賦予里甲組織互助、仲裁、治安、教化等功能。例如,明太祖《教民榜文》的規定,有里甲患難相恤的用意:

    朕置民百戶為里,一里之間,有貧有富。凡遇婚姻死喪,疾病患難,富者助財,貧者助力,民豈有窮苦急迫之懮?[8]


    比較明中葉湛若水所行的增城沙堤鄉約:

    凡同甲者,如一家之人,又如一人之身,……豈有不顧衛之理。凡有疾病必相問療,有水火盜賊之災必相救援,有死喪必相弔慰,鄰里有喪舂不相杵,不巷歌。[9]


    我們可以注意到(1)里甲的民間互助功能已經消失,(2)明中葉要恢復民間互助,並不是透過里甲組織,而是另外設立新組織。

    三、在控制和放棄之間折衷,對原有劃一的構想,放寬部分原則,以求適應新情況。上文表中提到里甲種種與宗族社會的變化,正屬此類。結果就是作為里甲基本單元的戶,意義改變,使構想中與現實中的基層社會組織得以連接。

    同治《南海縣志》作為官方著作,對里甲的描述是:

    吾邑賦稅之入,以都統堡,堡多少不等,以堡統圖,堡有大小,故圖之多少亦不等,以圖統甲,每圖分為十甲,每年輪值以一甲總一圖辦納之事,謂之當年。……以甲統戶,戶多少不等,有總戶,有子戶,子戶多少更不等。[10]


    總戶通常是族產的登記,子戶則是宗族各房協調後的登記安排。形式上保留一里(圖)分為十甲,但每甲戶數的規定放寬,不再限定數目,實質上是對宗族社會的運作方式的妥協。

    另一方面的折衷例子,是清代江南地區按田編里措施。里甲原來的構想是以人戶為中心,以田從人。但是由於田地買賣頻繁,貧富懸殊嚴重,各戶擁有的田地有極大差距。清代江南不少地區為了維持各里各甲儘量一致以方便收稅,因此放棄以戶編里,以改行以田編里。里甲形式上的構想在換藥不換湯的方法下得以延續。

    4 總結

    里甲的基本單元是戶,戶在明初是指現實中的一個家庭,明初政府把相鄰十戶編成一甲,相鄰十甲編成一里的構想,是企圖把地方社會的組織劃一化,以圖便於管治。但這種設計的實行有賴於掌握人口和田產的準確詳細資料,隨著因政府行政力量不足而產生的稅務改革,和民間對賦稅制度的適應與宗族的興起,戶的意義到了清代變成了純粹的帳戶,是宗族或地方集團共同使用的田產稅務登記單位。里甲戶藉,在清代不再有人口統計上的意義。另一方面,田地與人戶分別屬於不同的里或縣的情況非常普遍,里甲反映的也不再是明初觀念中的地方組成結構。


    注:
    1. 譚家齊:《明太祖對刑罰輕重的態度與洪武律法對基層社會的模塑》,中文大學碩士論文,2000年.
    2. 《明史》卷77,志45,食貨一,戶口。
    3. 《清史稿》卷121,志96,食貨二,役法。
    4. 《南海逢簡劉氏家譜》,科大衛藏。
    5. 劉志偉《國家與社會之間》,頁245-246。書中轉載了陳氏家譜內該次翻查黃冊的記載和相關世系資料。
    6. 同上書,頁255
    7. 同上書,頁255
    8. 朱元璋:《教民榜文》,轉引自唐文基《明代賦役制度史》(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1),頁40。
    9. 湛若水:《沙堤聖訓約》,轉引自朱鴻林〈明代嘉靖年間的增城沙堤鄉約〉,《燕京學報》,新八期,頁107-156。
    10. 同治《南海縣志》。




    參考書目:

    嘉慶《新安縣志》
    同治《番愚縣志》
    同治《南海縣志》

    《明史》卷78,志45,食貨一
    《清史稿》卷121,志96,食貨二

    朱鴻林:〈明代嘉靖年間的增城沙堤鄉約〉,《燕京學報》新八期,頁107-156
    唐文基:《明代賦役制度史》(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1)
    梁方仲:《梁方仲經濟史論文集》(北京:中華書局,1989)
    陳支平:〈明代福的戶籍失控與民間私例〉,載於王春瑜編《明史論叢》(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7)
    黃永豪:《清代珠江三角洲:沙田、鄉紳、宗族與租佃關係》,香港中文大學硏究院歷史學部碩士論文,1987
    劉志偉:《在國家與社會之間:明清廣東里甲賦役制度研究》(廣州中山大學出版社,1997)
    鄭振滿:《明清福建家族組織與社會變遷》(長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92)
    譚家齊《明太祖對刑罸輕重的態度與洪武律法對基層社會的模塑》,香港中文大學硏究院歷史學部碩士論文,2000
    欒成顯:《明代黃冊研究》(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9)



    (香港中文大學歷史系2004/05年度比較及公共歷史文學碩士課程
    HIS 5011比較及公眾史的視野 - 比較史導修報告)

    2 Comments:

    :: Blogger C.M. (06.03.11, 02:15   ) sagt...

    有趣!(雖尚有其他comment,不贅)



    :: Blogger sf (11.03.11, 00:26   ) sagt...

    這篇文章不過戲論而已. 對里甲制度的認識還十分幼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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