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連海「尋釁滋事」案
2010年11月10日北京市大興法院以尋釁滋事罪一審判處趙連海有期徒刑兩年半。下錄公安局起訴意見書, 檢察院起訴書, 被告自辯書, 一審判決書. 評論見練乙錚:從趙案判決書談到梁振英.
公安局起訴意見書:
北京市公安局大興分局
起訴意見書
興公刑訴字(2010)第25號
犯罪嫌疑人:趙連海,男,漢族,1972年5月21日出生,籍貫:河南省開封市,文化程度:高中,身份證號碼:11022419720521****,戶籍所在地及住址:北京市大興區團河苑東2樓*單元,職業:無業,2009年11月13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刑事拘留,經大興區人民檢察院批准,於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
犯罪嫌疑人趙連海涉嫌尋釁滋事,於2009年9月12日舉報至我局。我局經過審查,於2009年9月12日立案進行偵查。犯罪嫌疑人趙連海於2009年11月13日被抓獲歸案,犯罪嫌疑人趙連海涉嫌尋釁滋事一案,現已偵查終結。
經依法偵查查明:犯罪嫌疑人趙連海於2008年9月至2009年9月間,以維權為幌子,利用三聚氰胺污染「三鹿」奶粉事件,在互聯網上惡意炒作,煽動糾集不明真相的群眾,到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及北京市大興區豐台區等地,採用圍堵喊口號、非法聚會等方式,嚴重擾亂上述地區的社會秩序。
犯罪嫌疑人趙連海還於2009年8月4日,利用安徽籍女青年李蕊蕊在豐台區聚源賓館被強姦一案,以報案為名惡意炒作,糾集煽動不明真相群眾及多家境外媒體記者,到北京市公安局大門東側非法聚集,嚴重擾亂該地區的社會秩序。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報案記錄、證人證言、現場錄像等證據證實,犯罪嫌疑人趙連海亦供認不諱。
上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綜上所述,犯罪嫌疑人趙連海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93條之規定,涉嫌尋釁滋事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之規定,特將本案移送審查,依法起訴。
此致
大興區人民檢察院
北京市公安局大興分局
局長 陳德寶
2010年1月13日
附:1.本案卷宗六卷(另加附卷一冊)。
2.犯罪嫌疑人趙連海現羈押於大興看守所。
檢察院起訴書
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京大檢刑訴[2010]0043號
被告人趙連海,男,一九七二年五月二十一日出生,身份證號碼11022419720521****,漢族,高中文化,無業,住北京市大興區團河苑東2樓4單元203號。因犯故意傷害罪,於一九九五年十二月被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於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興分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准,同年十二月十七日被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興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趙連海涉嫌尋釁滋事罪,於二○一○年一月十四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同年一月十四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並於二○一○年一月十八日依法詢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趙連海於二○○八年九月至二○○九年九月間,利用社會熱點問題,煽動糾集多人先後在河北省石家莊市及北京市大興區、豐台區等地公共場所,採用呼喊口號、非法聚集等方式起鬨鬧事,嚴重擾亂上述地區的社會秩序。
被告人趙連海還於二○○九年八月四日,利用社會熱點問題,以報案為名,煽動糾集多人在北京市公安局大門東側聚集起鬨鬧事,嚴重擾亂該地區的社會秩序。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被告人供述及辯解,證人證言,書證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連海煽動糾集多人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四項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
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檢察院(印)
代理檢察員:張仁傑
二○一○年二月二日
附:
1. 被告人現在羈押於北京市大興區看守所;
2. 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複印件各一份。
趙連海自辯書
就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檢察院「京大檢刑訴[2010]0043號起訴書」指控我涉嫌尋釁滋事罪的起訴,我將做一些必要的說明及辯護。首先,我不認同起訴書指控我以社會熱點問題,煽動糾集他人在多個公共場所呼喊口號,非法聚集起哄鬧事等事情。下 面我就指控內容作必要的簡要說明。
起訴書指控所謂社會熱點問題的事情主要有二個,一是有關2008年9月11日被正式曝光 的三聚氰胺有毒乳製品事件,此事件泛稱「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 」。此事件與我密切相關,我的孩子就是受三聚氰胺有毒乳製品侵害的幼童之一,我也是此事件維權帶頭人。第二個事情是有關2009年8 月4日安徽上訪女青年李蕊蕊來京上訪被外地政府駐京辦截訪人員非法關押並被強姦的事情,我在當天協同李蕊蕊及事件證人去北京市公安局報案。
先說三聚氰胺毒奶事件維權:起訴書指控我「於2008年9月至2009年9月間,利用社會熱點問題,煽動糾集多人先後在河北省石家莊市及北京市大興區、豐台區等地公共場所採用呼喊口號、非法聚集等方式起哄鬧事,嚴重擾亂上述地區的社會秩序。」就這些指控我要提出反對意見,首先我們要簡要說明起訴書所說的這個「社會熱點問題」就是2008年9月11日被正式曝光的舉世震驚並令眾多受害家庭痛苦至極的三聚氰胺毒奶事件。我年幼的孩子即是受三聚氰胺有毒乳製品侵害 的腎結石寶寶。我的孩子從小母乳喂養,在一歲多後開始消費各種乳製品,截止到他被確診為腎結石患兒之前,已累計消費了長達二年多大量的含三聚氰胺的有毒乳 製品,涉及的種類幾乎涵蓋了所有的含奶製品。孩子在被確診後,我們身為孩子的父母想到孩子曾消費的乳製品數量之多,時間之長我們的心情是極其痛苦並擔憂的,想必每個有血肉的人都會理解我們的痛苦與擔心,那些痛苦的經歷現在想起來仍歷歷在目,痛苦及擔心焦慮程度在此暫不多述。
悲劇在我們尚小的孩子身上發生後,身為受害患兒家長的我及眾多受害家庭自然想到為我們尚小的孩子維權並為孩子們一生的健康保障呼吁。我們眾多受害家庭由此因 孩子自發的走到了一起,組建我們的維權團體,但沒有想到的是,我們的孩子被無情的殘害,我們在維權的過程中也經歷了太多的艱辛、壓力與阻撓,讓我們眾多家 庭經歷了更多新的傷害與痛苦。但我們在即便非常痛苦的維權過程中依然做到了理智。我本人也作為結石寶寶維權帶頭人與相關部門進行了多次的積極溝通及反饋, 但我們提出的太多積極的合理性建議都石沈大海沒有任何回應,即便如此,我們眾多家長依然克制著我們痛苦委屈的情緒,繼續理智的與相關部門溝通呼吁,期望相 關部門能正視我們受害群體的痛苦心聲。我們眾多家庭相互安慰、相互幫助,也極力勸撫幫助那些被傷害更嚴重的家庭憤怒不理性的情緒,避免發生其它更不想看到 的悲劇。我們理性、積極的方式讓有些例如死亡、手術等嚴重情況更痛苦的家庭感受到很多安慰,及時避免了多例危險事件的發生。說到此,應肯定我們的維權團體 起到的積極有益的作用。
2008年12月中旬,我們眾多家長得知政府即將出台賠償方案(並且我們也認為那個賠償方案是打發人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賠償方案,是沒有與眾多受害家庭協商溝通、且不尊重受害家庭的方案)。我們眾多受害家庭得知這些情況後自然想到結石寶寶事件也將會 隨之淡落的處理下去,我們太多家長想到我們孩子後續定期檢查、繼續治療、永久健康保障以及三聚氰胺深度危害等等實際問題依然沒有得到完善的解決,我們的心 情是焦慮不安的。在這樣的心情下,我們與相關部門溝通的願望更加強烈,我們期望能與相關部門及企業進行彼此坦誠的溝通對話,我們也期望我們真誠的態度能讓 相關部門及企業重視依然存在眾多問題及聽取我們對事件解決的建議。
我們曾努力與中國乳製品工業協會等部門積極溝通但都被無情拒絕。我們的心情是非常痛苦無奈的,我們期待相關部門能在尊重我們做為受害家庭的前提下,更合理、更公平、更公正的能與眾多受害家庭協商來解決出現的各種問題,把孩子們的生命健康放在最重要的高度來重視。
當時的情況大致是:有很多需要住院甚至手術的孩子都被拒絕免費治療,致使一些孩子的治療被嚴重人為的拖延,讓孩子們的生命健康受到嚴重的威脅,還有例如有的 孩子由於漏報等情況根本就沒有列入國家承認的結石寶寶名單,導致各種治療費用都由受害家庭自己來承擔,而有的孩子更是在事件被曝光前就已治療或手術多次,家庭已為此不堪重負而債台高築,而孩子依然面臨繼續治療而需要的高昂費用,很多前期或後期治療費用都不給予解決,而最讓人無法理解的是在三聚氰胺事件曝光 後繼續死亡的結石寶寶患兒除了不被承認死因與三聚氰胺有關,並且在死亡患兒家長就死因提出質疑後申請屍體檢驗來確定死因竟被拒絕。
例如:2008年12月4日死亡的湖北麻城的馬雪菲小朋友(女孩,死亡時僅1歲,她的相關資料在我被警方扣押的電腦裡有)。馬雪菲在12月4日死亡前就已被 承認是三聚氰胺毒奶粉侵害的結石寶寶,但相關部門在她死亡後否認她的死亡與三聚氰胺有關。馬雪菲在死亡之前就已因腎結石導致腎積水無法排尿在醫院進行過置 管、排尿排石手術,也曾有國內媒體對當時在醫院治療的馬雪菲作過報道。馬雪菲死亡後,我們眾多家庭及相關專業人士懷疑是腎小管裡依然有三聚氰胺顆粒導致腎 臟或其它器官嚴重受損導致生命出現危險,故都想到只有通過嚴謹的屍體解剖檢驗才能確定最終死因,但相關部門在否認馬雪菲的死因與三聚氰胺有關之後卻拒絕推 諉家屬提出的屍檢申請(稍後在09年1月6日死亡的山東青州候海淇小朋友也是被如此對待,候海淇家長將孩子屍體在醫院停屍房冷凍多日找過多個相關部門提出 屍檢申請都被拒絕)。
馬雪菲死亡後對她及其他新死亡患兒進行嚴謹的醫學檢驗的重要性不僅僅在於對死因有更明確的判定標準牽 扯到對其家庭的賠償等級,更重要的意義在於通過嚴謹的醫學檢驗、病理學研究、通過屍檢對腎臟、肝臟、心血管系統等重要內臟器官進行切片等專業的病理學研究 來更深入瞭解被三聚氰胺侵害的結石寶寶的腎臟等重要器官到底造成了如何傷害,傷害到何種程度、長遠潛在危害到甚麼程度等等。這樣的研究重要且必要,也將對 至少官方公佈的30萬結石寶寶的後續治療、長期監控防治有重要價值,但這樣難得的實體研究竟然在家屬的積極申請下被浪費甚至推諉拒絕,讓我們實在不能理解 並心痛,看到2008年東北因三聚氰胺飼料死亡的動物貉子在解剖後腎臟被嚴重侵害的照片(我被扣押的電腦裡有照片及相關資料),讓我們更加想瞭解三聚氰胺 乳製品到底對我們的孩子們的腎臟等器官具體造成了甚麼樣的傷害。
2008年12月中下旬,我們在種種疑慮,擔憂及與中國乳製品工業協會等相關部門溝通被徹底拒絕或置之不理後自然想到通過媒體反映我們關心的問題及建議,並期望我們的呼吁能得到相關部門及社會的高度重視。在我們 眾多家長自發的商議下,最終決定於2009年1月2日下午在豐台區的一家停業的酒店中餐廳與媒體記者見面反映我們的呼吁及發現的問題。擔心這個見面會被干擾,我們選擇的這個酒店地處非常僻靜。在與該酒店中餐廳負責人事先商談後,他們也非常樂意於將中餐廳租用給我們使用並徹底約定下來。
1月2日的這個事情本可以進行的非常順利,但我在1月1日晚即被警方在豐台區強制控制,與我同時被控制的還有其他4個家長代表(他們都是孩子受傷害很嚴重且 都動過手術患兒的家長)。我們在1月1日晚被警方強制關押在大興區團河農場會議中心內,在我們提出意見後,警方告訴我們第二天上午將有領導與我們談話溝通,並承諾我們第二天上午11點前無論談話是甚麼結果都肯定會釋放我們。
當天晚上我們晚飯也沒吃,我們幾個人就在多名警察 看押下在團河會議中心一個會議室的椅子上又餓、又困、又累的坐了一夜,即便這樣我們還是滿懷期待第二天上午的談話能有好的進展,期望領導們能傾聽我們的建 議。第二天上午,我作為代表與到來的領導們進行了談話,我談了很多我們面臨的實際困難、問題及建議,並明確表達了期望政府能協調相關部門及企業與我們進行 溝通的誠意。但當天上午現場的領導們不僅不理解我們的合理訴求及建議,反而以一種居高臨下的姿態一味的強加我們他們的意見,一上午的對話明顯在被壓制的狀 態下進行,並且在時至11點後也不按他們曾經的承諾釋放我們。
時至下午,我們依然被強制看押在團河會議中心內,位於豐台區 那個酒店的記者見面會如期但被嚴重干擾的在進行,其他幾個沒有被控制的家長代表和一些媒體記者趕到了那裡,但到後才得知該酒店及中餐廳不能再繼續租用給我 們使用,酒店外也有警車及警方人員在現場(事後證實當天警方介入要求該中餐廳停止給我們租用),那些家長與到達的記者由於無法進入中餐廳,只好在酒店的大 廳及酒店門口的便道上進行了簡短的訪談,後由於擔心我們幾個被關押在團河會議中心,幾個家長隨即趕到了團河會議中心來關注並詢問為甚麼關押我們。當天下午 在團河會議中心的警官找到我說有家長在會議中心外要求釋放我們或進來見我們,讓我勸勸他們,情緒不要激動。我當即非常配合的與在會議中心外的家長們通了電話,讓他們都冷靜,不要衝動,在我與會議中心內警官們的請求下,最終讓在外面的家長們進來避冷。
在當天最後,政府官員又與 我們進行了談話,同意我們只要不在1月4日至1月15日推行賠償方案期間不公開反對賠償方案即協調我們與相關部門及企業的溝通,展開對話機制解決遺留問 題,至此才將我們釋放並請我們在大興區的一家餐廳的一個包間吃了一頓飯並在第二天陸續都回到了各自的家中。
簡述當天在豐台區及大興區的情況即是:我們沒有進行起訴書內所指控的我煸動糾集多人在北京市大興區、豐台區採用呼喊口號,非法聚集方式起哄鬧事,更不承認我們嚴重擾亂上述地區的社會秩序,我要說的是:如果沒有警方的強行介入阻止,1月2日的事情會進行的更好,在當天因此而造成的任何不良影響都應由警方負責。並且我們每個 家長在當天也都極力配合了現場警方的協調或指揮,並且當天也有眾多媒體記者在現場可以作證,如法庭不認同我的辯解,我將請求法庭允許當天去現場的家長及媒體記者出庭作證。
綜上簡述,我完全不認同起訴書對我的指控內容,我不認同指控我煽動糾集多人在北京豐台區、大興區的犯罪指控,我也不認同我們是非法聚會,更不存在呼喊口號、起哄鬧事的情況。上面是2009年1月2日在北京豐台區及大興區的大致情況。
再次在大興區的聚會就是2009年9月11日,三聚氰胺毒奶事件被正式曝光一週年當天,我們幾個受害家長代表在北京大興區的一家餐廳的包間內進行了一個小型 的回顧性座談會及傍晚後進行了一個短暫的燭光紀念活動。我們選擇的這個地點也是年初1月2日官方請我們吃飯的那個飯店、那個包間,我們也期望借此提醒官方 年初對我們的承諾。我們以此來悼念因三聚氰胺毒奶死亡的孩子,並祈禱祝福所有手術及被侵害幸存的孩子們能一生健康幸福的成長。
這 次結石寶寶週年聚會得到北京市公安局的批准,並且當天現場的秩序也不存在任何問題,如有質疑,請參見我們當天拍攝記錄的全程錄像,該《結實寶寶週年紀念》 錄像在我被扣押的電腦裡或網絡上也可下載到,我也期望我們當天凝重悲慟的氣氛能打動每位觀賞者並有所深思。我們作為成年人到底該為我們的後代為所有天真無 邪的孩子們營造一個甚麼樣的社會環境。
《結石寶寶週年紀念》座談會錄像在我此次被強制關押前正準備隨同另一份剛剛完稿的致 衛生部的問題匯總反饋函一並提交給相關部門以期得到重視(該問題匯總反饋函也在我被扣押的電腦內),在此再次提醒相關部門依然要重視並解決三聚氰胺事件遺 留的所有問題,尤其最重點的是三聚氰胺對人體尤其是對孩子們長期的潛在傷害及威脅。
其它一年期間內的多次致衛生部信訪辦,國家質檢總局信訪辦,國家信訪局中國消費者協會,中國乳製品工業協會,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門上訪反映問題的地點都不屬於起訴書所說的豐台區、大興區、也不存在任何起訴書指控的內容,故不必敘述。
下面再簡述起訴書提及的河北石家莊情況。
我在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後一共去過4次石家莊分別是2009年1月16日,1月22日,3月4日及6月24日。下面開始簡述。
先 說第一次1月16日去石家莊,1月16日前2天,在網絡上有傳言說16日上午在石家莊中級人民法院將開庭審理宣判田文華,我們一些家長在得知這個消息後商 議我們作為受害孩子家長應該到現場去關注庭審結果並接觸到現場的媒體反映我們的問題,期望引起重視。但16日早上我與另外兩個家長到達石家莊中法後才得知 那是一個假消息,當天去了,三五家媒體與我們簡短談了一會兒就各自回家了,這是1月16日的情況,不存在任何起訴書內指控的情況。
再說第二次1月22日,這次審判田文華是真實的,我們共有7個家長代表自發的到了石家莊中法,下面說說這天情況。
當天我們到達中法後,中法已實行全面戒嚴狀態,眾多防暴警察及治安警察在中法周邊拉起了警戒線並組成嚴實的人牆阻止無特殊通行證的人員進入。我們當天在現場 是非常理智的,與維護警戒線的警察們溝通得知我們不可以穿過警戒線的情況下我們沒有任何過激行為,我們也理智的按警方的要求在指定地點待著。我們在警方指 定的地點與媒體記者談我們亟待解決並急需重視的重要問題,我們最關心的還主要是孩子們的身體健康。期間,記者拍攝了我們手拿寫有「關愛孩子健康」等字樣的A4紙,但我不認為此行為構成犯罪。
當天,我們在那裡是非常理智的,沒有起訴書指控的任何行為發生,並且也一切聽從了現場警方的指揮與協調,讓我們在哪待著,我們就在哪待著,更沒有所謂呼喊口號,起哄鬧事等行為發生。並且在審判田文華結束後也各自盡快的離開了石家莊。
當天現場情況也有眾多媒體記者可以作證。如法庭不認同我的辯解,我請求法庭允許當天在現場的眾多記者到庭為我作證。
上面是1月22日在石家莊的情況,不存在任何起訴書指控的行為。
再說第三次3月4日,這天是曾經的國家免檢產品,中國名牌產品等眾多榮譽於一身的三鹿集團剩餘資產被拍賣的日子。我們作為結實寶寶的家長們,理應來關注這次拍賣,我們也期望能表達我們合理的意見:即將拍賣的剩餘資產優先用於受害家庭尤其是很多被拒絕免費治療的孩子們。
當天情況是:我們4個家長開乘一輛車前往石家莊中法拍賣現場,但我們的車輛被石家莊警方刻意的阻撓下本能10分鐘的車程就趕到中法,但卻千辛萬苦的經過幾個 小時後才到達。我們到達中法後拍賣會已經結束,後有記者給我們打電話告知我們正在三鹿集團進行拍賣後的新聞發佈會,我們隨即趕了過去,但三鹿集團當天組織了大量人員阻攔我們,我們在請求進入未同意的情況下也沒有強行進入等過激行為發生,並且在當天大量三鹿人員將我們圍堵在角落裡甚至將一位死亡患兒的奶奶拉 扯在地上的情況下我們依然保持了極強的克制力。最後我們在極度委屈的心情下離開了。當天也有石家莊警方在現場,也沒有指出我們有任何構成犯罪的行為。我們 也認為我們的行為沒有構成犯罪,更不存在起訴書指控的內容。
第四次去石家莊是6月24日,當天我與另外3名家長代表去向石家莊新華區人民法院,石家莊中級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遞交我們受害家庭致全國各級法院系統的公開信,期望能公平、公正進行三聚氰胺民事訴訟案,當天遞交過程非常順利,更不存在起訴書內所指控的任何行為。
以上是四次去石家莊的大致情況,綜上所述,我不認為我這4次在石家莊的行為構成犯罪,並且我還要重點強調,我的每次出行都有警方人員在現場或隨從,也沒有任何警方人員提示說我們的行為構成犯罪,故此,我更認為我上述事情都沒有構成犯罪。
自 2008年9月11日三聚氰胺事件發生以來,我作為維權帶頭人被警方多次談話,但從未提及我曾經的事情構成犯罪,另在2009年7月後因準備進行結石寶寶 週年紀念,與警方再多次頻繁解除溝通,在7月至9月11日結石寶寶週年長達兩個月與警方多次接觸的時間裡,也多次談及曾經的這些事情也從未指出我這些事情 構成犯罪,並一再好意的勸告我千萬別有甚麼衝動的事情發生構成犯罪。這些情況也證實我曾經的這些事情並沒有被警方認為是犯罪,我也沒有因這些事情收到過警告或提示說我構成犯罪,讓我不能理解並痛心的是事後竟指控我那些在警方嚴密監控下的事情構成犯罪。
我們身為被傷害的孩子們 的父母們,我們是希望切實解決發生在我們孩子們身上的傷害以及有效保障我們孩子們一生的健康。迄今為止,不僅僅中國甚至全世界也沒有任何一個權威機構敢斷 言三聚氰胺對孩子們的傷害僅僅是腎結石,而已有的研究和相關報道都是讓我們緊張並焦慮的,我們至今擔心一些隱性的傷害將會影響孩子們一生的健康。
世 衛組織發佈的通報明確提到了通過動物實驗發現三聚氰胺是可以導致動物有膀胱癌等病變發生(請參見世衛組織中文網站內有關三聚氰胺病理學方面的研究通報),而我們在國內也通過南方都市報08年底有關三聚氰胺的專題系列報道瞭解到東北喂養三聚氰胺飼料而亡的動物貉子的屍體解剖後發現腎臟都有明顯的嚴重破壞,其被破壞殘蝕的腎臟實物照片讓我們每個給孩子消費過三聚氰胺產品的孩子家長都不得不心有餘悸,恐懼萬分,並且這種擔憂並未隨著孩子結石的消失而停止。我們迄今仍強烈呼籲相關部門重視這個問題,盡快出台公示相關的專業研究及進展情況,防患於未然。
我們身為孩子的家長最關心孩子們生命健康及一生有效地保障,我們的維權也一直是合理合法且理性文明的,我們也從沒有指控的所謂「非法聚集,呼喊口號,起哄鬧事」等這些無中生有的事情。
最後再說起訴書指控的2009年8月4日的事情。
這天起因是因為我的一個朋友被關押在外地政府駐京辦私自設置非法關押訪民的一個黑監獄中,在當天竟駭人聽聞的發生了一起性質及其惡劣的黑監獄看押人員當眾強姦安徽上訪女青年李蕊蕊的事件。我在當天得到求救的消息後去營救她們,在前往的路上得知她們自己闖出被關押的黑監獄後前往北京市公安局報案的路上又被截訪人員攔截的情況下,只能更加義無反顧的趕過去營救,擔心剛剛逃出魔窟的她們再陷入惡境,並最終協助了李蕊蕊她們成功報了案。對於這次極其正常並屬於見義勇 為的報案,竟被指控為煽動糾集多人起哄鬧事,對於這樣的指控不能不令我心痛,我們正確並帶有正直的行為談何犯罪呢?
對於本指控我完全不認同,我們在當天不僅沒有任何過激的行為發生,並且在警方強行抓人導致嚇跑一些訪民的情況下,將一切害怕且跑開的當事人及證人勸說留了下來,我不僅不認為我當天的行為構成犯罪,反倒更認為當天在我的堅持及推動下能得以最終報案、立案成功,得以最終有效地打擊了罪犯,在我及多名訪民證人被東交民 巷派出所強行扣留關押一天後,8月5日中午警方多名領導找我談話說馬上釋放我們,但要求我們走後不要再對記者多提這個事情了,然後就讓我們就離開了。
從 8月4日被強行關押直至8月5日離開,警方自始至終也未說我們的行為構成了犯罪,故此,我不認為我在8月4日的行為有任何犯罪成分。如果法庭認為我的行為 構成犯罪,那我認為是對真正犯罪分子無形的庇護,是對正確行為的打擊,由此會導致的不良後果不堪設想,正義、正直被壓制的情況下只能讓真正的犯罪分子更加 囂張,也將會錯誤引導正確的是非判斷觀。故此,請法庭慎重考慮,並作出正確的判定。
我在8月4日當天的所作所為,可由多位當天現場的當事人作證,如法庭不認同我的辯解,我將請求相關證人出庭為我作證。
以上是我就起訴書指控的內容做的必要說明。
我身為一名結石寶寶的父親及社會的一員,我堅信我自三聚氰胺事件以來所做的事情沒有犯罪,我反而要自豪驕傲於我所做的所有努力,我在盡力盡職我應肩負的責任,我也期望自己曾經的所有努力與付出能對我們社會的進步有所推動,並且我堅信我所做的一切無愧於我自己的良心、無愧於我們身處的這個時代,我認為我所做 的都是正確的,反而我倒認為如果我不去做這些事情,我將認為是一個罪人有愧於自己的良知與靈魂,也有愧有罪於我身處的時代及我們的後代,我們努力讓我們的思想與行為更加高尚,堅定我們正確的做人信念,並期待能對社會進步有積極有益的作用。我們身處這個時代,有責任堅持正確的事情並讓人為的錯誤盡量減少。我 們作為社會的一員,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甚至使命為我們的後代努力營造一個更有道德、更公正、更公平、更美好的社會環境。
我因為維權及協助別人報案被冠以莫須有的罪名而失去自由,在此我期忘這樣的傷害與委屈盡快結束,並期望是非被顛倒的事情不要再發生。
在此,我要說:如果維權有罪,那勢必會助長利慾熏心的奸商繼續喪盡天良、肆無忌憚的將自己的利益建立在殘害他人的基礎上,我們本已日漸淪喪的社會將會變成何等扭曲的樣子。
在此,我更要說:如果報案及揭示犯罪有罪,將會就此扼殺正直的行為,將會縱容更多的罪犯肆無忌憚的為所欲為,如果這樣,我們每個人都將處於危險的社會之中,正義與勇敢將逐漸不復存在,想必這是每個具有良知善德的人都不想看到的。
今天的我,由於錯誤的指控被強行關押失去了自由,我所能期待的也只有祈盼法律應有的公平公正來為我主持正義還我於清白。在此也真誠期望我們的政府相關部門能正視已犯下的錯誤,不要一錯再錯。
我堅信,正義與真理的光芒必將照耀我們這個國度的每個角落,而我所能做的也只能是倔強的堅持,不為別的,僅僅為了我自己良心與靈魂的安穩,以及為了我們的後代們能生活在一個具有優良品質的社會裡,更為了我們這個民族,我們這個國度能以健康的體魄繼續存在於世界。
我堅信我所做的一切都沒有犯罪,也期望擁有權力的人能擁有高尚的人格與美德,想想所有被三聚氰胺毒奶殘害的孩子們,秉持懲惡揚善的准則,做出無愧於這個國度、無愧於良知與靈魂及無愧於子孫後代的決定。這樣,我們才無愧於我們做為一個生命在這個世界、在這個國度的意義。
最後,我要再重申,我沒有進行起訴書內指控的犯罪行為,我堅信我所做的一切都是身為一名公民應擔當的一份責任,我堅信自己所做的事情都是文明且沒有錯誤的,我也祈盼自己的努力能讓社會有所進步。
為了將正直、良知的品德保留在我們的生命及靈魂中,我們只能堅定正確的信念和准則,否則將動搖我們正直的心靈並錯誤的影響我們的後代,那樣,我們才將是罪人。
綜上所述及事實,我堅信我無罪!
辯護陳述人:趙連海
一審判決書
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0)大刑初字第318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趙連海,男,1972年5月21日出生,漢族,出生地北京市,身份證號碼:11022419720521……,大專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北京市大興區團河苑東2號樓四門。曾因犯故意傷害罪1995年12月7日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尋釁滋事2009年11月13日被羈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12月17日被逮捕,現羈押在北京市大興區看守所。
辯護人彭劍,北京華歡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李方平,北京市瑞風律師事務所律師。
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檢察院以京大檢刑訴[2010]004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連海犯尋釁滋事罪,於2010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因涉及個人隱私,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張仁傑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連海及其辯護人彭劍、李方平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被告人趙連海於2008年9月至2009年9月間,利用社會熱點問題,煽動糾集多人先後在河北省石家莊市及北京市大興區、豐台區等地公共場所,採用呼喊口號、非法聚集等方式起鬨鬧事,嚴重擾亂上述地區的社會秩序。
被告人趙連海還於2009年8月4日,利用社會熱點問題,以報案為名,煽動糾集多人在北京市公安局大門東側聚集起鬨鬧事,嚴重擾亂該地區的社會秩序。
公訴機關就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證人證言,書證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趙連海煽動糾集多人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四)項之規定,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趙連海對起訴書指控其犯尋釁滋事罪的事實辯稱:我認為指控我尋釁滋事的事實不成立,不存在公訴人所說的利用社會熱點問題聚眾鬧事的行為。趙連海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趙連海的活動是毒奶粉受害者正常的維權活動,根本不存在任何的流氓動機,且其行為方式和手段根本沒有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沒有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應依法宣告趙連海無罪。
經審理查明:
一、2008年9月至2009年9月間,被告人趙連海利用社會熱點問題,煽動糾集多人先後在北京市大興區、豐台區及河北省石家莊市,採取呼喊口號、非法聚集等方式起鬨鬧事,嚴重擾亂上述地區的社會秩序。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當庭宣讀的下列證據證實:
1、被告人趙連海的供述,證實2008年1 2月間,我在互聯網上聯繫多名「結石寶寶」的家長,定於2009年1月2日在北京市豐台區錦繡宮飯店召開記者見面會,並聯繫了一些國內外媒體。我記得陸續來了17名家長,我們的目的是通過媒體表達我們的意願,希望政府能夠調整處理方式。後因大興國保支隊找我說這件事,我就沒去。他們得知我被大興國保支隊控制了,就到大興團河會議中心要人,具體這些人有什麼過激舉動我不知道。我聽控制我的警察說他們可能有些過激的言行。
2009年1月22日得知石家莊中級法院開庭,我和6家長去的,到石家莊中法西側紅綠燈處被攔住了,我們就把提前準備好的用A4紙打印的「還孩子健康」、「要求司法公正」等內容的紙拿出來舉著,大約10分鐘後警察來把我們勸走了。
3月4日我在網上看到當天對三鹿進行拍賣,我和4名家長到石家莊中級法院,到了之後拍賣會結束了,記者告訴我們發佈會正在三鹿集團召開,我們又到三鹿集團門口,把事先準備好的印有「三鹿剩餘資產優先考慮受害家庭」宇樣的A4紙拿出來舉著,一會兒警察把我們勸走了。
2009年9月,為了紀念「結石寶寶」一週年,我準備舉辦紀念活動。在9月11日,我通過網絡發佈了消息,來了10來個人,當天中午1點,有港台記者、路透社記者來我家採訪。下午3點,我們到大興區京鄂情飯店舉行活動,晚上7點,舉行了燭光紀念活動,第二天各自回家。
2、證人劉冬國的證言,證實我在互聯網上結識了「結石寶寶同盟會」的發起人趙連海,並決定2009年1月2日在北京市北方明珠飯店召開活動。趙連海說有四五十家中外媒體參加,我感覺這次活動不對勁,就告訴趙連海場地提供不成了,後我就把手機關機了。
3、證人張軍的證言,證實2009年1月2日中午我看到有好多國外記者拿著設備來到錦繡宮飯店,得知他們是採訪三鹿奶粉事件的,我就讓他們到飯店外面去了。
4、證人王力勇的證言,證實當日我到錦繡宮飯店,發現飯店門前馬路邊好多人,有七八個人拿著攝像機,還有人對著攝像機講話,聽說是講三鹿奶粉的事。
5、證人楊浩的證言,證實1月2日12時責任區民警打電話說錦繡宮門前有情況,我和同事於海波便衣到現場,見有中外記者採訪三鹿受害者,整個過程持續2個小時。
6、證人於海波的證言,與楊浩證實的情況相符。
7、證人魏書永的證言,證實當日中午12點看見一樓大廳好多人拿著攝像機,一會兒錦繡宮的工作人員讓他們去外面,在門口那些外國記者採訪幾個中國人,具體說的什麼沒聽清。
8、北京市公安局豐台分局岳各莊派出所出具的工作說明,證實我所接上級部署,後到現場,見錦繡宮門前多人聚集,近距離觀察,幾名三鹿受害者正在接受10多名外國記者採訪,民警按部署在周邊觀察,持續1小時左右,期間引來二三十名過路群眾圍觀。
9、證人楊建民的證言,證實2009年1月2日下午2點,大興團河會議中心西大門外有好多人,把門堵了,還有兩個外國記者在採訪那些人,持續到天黑才散,聽門衛說那些人把門推變了形,門口的兩塊塑料條也給弄壞了。
10、證人李鳳閣的證言,證實2009年1月2日1 4時團河會議中心門外突然來了八九個人和幾個外國記者說要找人,我沒讓他們進,這些人就開始罵我們,並推大門,還有人敲值班室的窗戶說要跳窗戶。這種情況僵持了2個多小時,伸縮自動門被推脫了軌,關不嚴了。這些人的行為對我單位的工作秩序影響很大,不能正常出入。
11、證人殷興旺的證言,證實當天西門外有一群人,還有幾個外國人拿著攝像機拍攝,那些人往裡闖還從門上邊往裡翻,大門被他們推壞了,僵持了大約2個小時。
12、證人崔洋洋的證言,與殷興旺的證言內容相符。
13、團河會議中心出具的情況說明,證實2009年1月2日凌晨,團河派出所民警到會議中心請求提供一間會議室召開一個短會,8點民警及相關人員均未離開,經詢問是針對部分家屬就三鹿事件要求賠償進行調解。上午,大興有關部門領導與患兒家屬趙連海等人進行談話。14時30分左右,會議中心門外有10餘名自稱是被談話人的家屬逗留,約有4名中外媒體記者,他們試圖強行進入會議中心,期間一女子翻牆進入,會議中心即關閉大門,一個多小時後部分家屬及記者離開,其餘6名家屬繼續逗留,18時1O分民警將6名家屬帶入會議中心談話,19時30分人員全部離開。
14、證人楚廣輝的證言,證實2009年1月22日上午,三鹿奶粉案件在石家莊中級法院開庭,我與同事焦磊在石家莊中級法院外執勤。上午10點家屬代表想進法院旁聽審判,其中有一戴眼鏡的男子手裡舉著狀紙要進去,因沒有旁聽證,我們不讓他們進,他們就大聲吵,許多境外記者過來拍照、採訪,至16時才離開現場。同時,經楚廣輝辨認,其指認趙連海就是當天戴著眼鏡,手拿狀紙的男子。
15、證人焦磊的證言,與楚廣輝證實的上述情況相符。
16、證人楊永波、李馬超的證言,證實2009年3月4日石家莊中級法院對三鹿資產拍賣,我們在周邊警衛。約11時一男子帶著四五個人到石家莊中級法院門外,情緒激動,一男子喊「還有沒有王法」、「天理不容」一類的口號,持續半小時。同時,經二人辨認,均指認趙連海就是在法院門口喊口號的男子。
17、證人李玉平的證言,證實戴眼鏡的男子喊的聲音最大,期間還打電話,好像是在向媒體反映他們的情況。同時,經李玉平辨認,其指認趙連海就是在法院門口大喊大叫的人。
18、證人李輝、薛慶榮的證言,證實3月4日值班期間,見趙連海在法院正門的便道上打電話並站在門口大喊大叫。
19、證人李祿全的證言,證實3月4日中午12點,三鹿集團門口來了一戴眼鏡的男子說:「三元投毒」、「三鹿也投毒」等。一女子說:「還我孩子」等。這幾個人始終舉著標語(A4紙)。同時,其指認趙連海就是喊口號、舉標語的人。
20、證人張慶國、雷濤的證言,證實3月4日三鹿集團召開記者招待會,一個叫趙連海的人舉著狀紙、橫幅,上寫「殺人償命」等,還說:「有良心的職工都離開三鹿」。持續約1個小時。同時,其指認趙連海就是喊口號、舉橫幅的人。
21、證人王書香的證言,證實2009年9月4日18時,一姓趙的男子來到位於大興區的京鄂情飯店訂餐,預定在9月11日下午3點約12人在桃花廳包房開會,會後吃飯,並給了我200元押金。
22、證人朱淑敏的證言,證實9月11日16時45分我到桃花廳包房,看到屋裡坐著10多個人,都穿著白色T恤,上面印有寶寶的頭像,還有兩個人在錄像,戴眼鏡的男子在說結石寶寶的事。約18時,錄像的人走了,19時,他們在自己帶的東西中拿出蠟燭放在餐桌上點燃,擺出了「9 11」的字樣,之後,他們就開始用餐,約9點3O分離開。
23、證人張玉英的證言,證實9月4日姓趙的客人預定9月11日用桃花廳,是與服務員王書香聯繫的。9月11日15時,有7人(4男3女)到桃花廳,自稱是記者,1 5時30分姓趙的和他的6個朋友(4男2女)來了,後又來2個外國記者和2個中國記者,到包房後趙和他的朋友開始換衣服,是白色T恤,前面有小孩頭像,頭像下面有「銘記中國911」的字樣,之後他們把門關上了,約1 6時兩個記者在二樓大廳採訪了3個人,17時飯店客人多了,我讓他們別再採訪了,他們就回包房了,約21時4 0分離開。
24、證人胡小曉的證言,與上述張玉英證實的情況相符。
25、證人郭彩虹的證言,證實趙連海是我們這些三鹿奶粉受害家庭的負責人和代表。我們原準備11個家庭來北京到趙連海家聚會,後只來了5個家庭。9月11日下午3點到京鄂情飯店與記者召開了一個研討會,會後吃的燭光晚餐,之後回的趙連海家。這個活動是趙連海在「結石寶寶之家」網站上發起的,之前趙連海印製了文化衫。
26、證人相慶玉的證言,證實我見到趙連海在網上發佈的信息後來到北京趙連海的家,還有6個家庭也來了。9月11日晚上搞的祈禱和祝願儀式,趙連海發的文化衫,有香港記者、路透社記者和台灣記者,還有一個公盟律師代表彭劍。
27、證人周金鐘的證言,證實我與趙連海是在網上聊天認識的,得知趙連海3月4日到石家莊中法,我和母親也到了石家莊中法,我們當時情緒非常激動,大喊大叫,我母親大哭,喊的什麼記不清了。之後我們又去了三鹿集團,不讓進,我們非常氣憤,我母親哭。趙連海在背包裡拿出紙,每人一張舉著,喊「懲治凶手」、「還我們孩子」等內容的話。另證實,911聚會我也參加了。
28、證人王剛的證言,證實我在網上認識的趙連海並見到趙連海發佈的信息。9月11日上午到趙連海家,中午12點來了幾個路透社記者,進行了採訪,後又有幾家媒體到趙連海家。之後我帶孩子先走了。
以上證據,經當庭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二、2009年8月4日,被告人趙連海利用社會熱點問題,以報案為名,煽動糾集多人在北京市公安局大門東側聚集起鬨鬧事,嚴重擾亂該地區的社會秩序。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當庭宣讀的下列證據證實:
1、被告人趙連海供述,2009年8月4日早上6點,得知在豐台區聚源賓館一女子被強姦,我在互聯網上發佈了此消息。後我和一劉姓男子到豐台區永安路,與被強姦的女子李某某及劉沙沙等多人會合,其間有人說去洋橋派出所報案了,派出所不管,劉沙沙說去市局報案。上午10點,我們到市局南門東側,大約11點半,來了十四五個人,近12點時來了兩家外國媒體開始採訪。
2、證人李某某的證言,證實2009年8月4日凌晨2點,我在豐台區馬家堡聚源賓館被一男子強姦,早7點我和劉沙沙等十幾名群眾一起到洋橋派出所報案,其中一群眾說洋橋派出所不可靠,我們就決定去市局報案。11點左右到市局門前,陸續有劉沙沙叫來的朋友趕過來,12點左右,有幾家外國媒體也來了,對我們進行了採訪,13點,民警到現場,將我們帶到派出所。
3、證人劉琳娜(網名劉沙沙)的證言,證實2009年8月4日凌晨2點,得知李某某被強姦,我給一些人發短信說要去市局為一個被強姦的女孩報案、鳴不平。我們不相信派出所,來市局報案能引起更多人的關注,造成一定的社會影響。
4、證人肖勇的證言,證實2009年8月4日早8點,接到劉德軍電話說一女孩在豐台區一賓館被強姦,讓我到市公安局聲援。我到市局大門東側時,看見趙連海、劉沙沙都到了,約有20多人,劉德軍帶著外國記者在採訪被強姦的女孩,我問趙連海是哪的記者,趙說是BBC的,之前香港電視台也來了,還有幾個外國記者在採訪,我一直在人行道上站著,後被帶到派出所。
5、證人巴忠巍的證言,證實2009年8月4日早7點50分,趙連海給我打電話說發生了一起強姦案,報案沒人管,他們要到市局去伸冤,讓我一起去,劉沙沙也給我發了信息。我到市局大門東側時,趙連海他們先到了,一會兒來了幾名外國記者拍照,我們十幾個人都坐在人行道上,佔了人行道,行人過不去了,還有十多名圍觀的群眾,後來警察來了。趙連海、劉沙沙讓我去的目的就是人越多越好,製造影響。
6、證人邢昌寶的證言,證實8月4日凌晨2點,在豐台區一賓館一安徽籍女子被一男工作人員強姦,7時我們到洋橋派出所報案,我們懷疑派出所處理不公,劉沙沙說:「我們去市局吧」。我們一起到市局門口東側便道,後有記者對被強姦女子採訪,幾分鐘後來了幾輛警車和十幾名警察把我們帶到派出所。
7、證人李化真的證言,證實8月4日早6點,我和十幾名群眾在賓館出來到市局報案。在市局門口東側聚集,有外國記者採訪一些群眾。
8,證人於桂英的證言,證實8月4日早晨聽說李某某被強姦,我們一起出來想去派出所,劉沙沙讓跟她走,之後碰見一開小汽車的男子,劉沙沙和他打招呼,我們坐進男子的汽車到市公安局東側便道,約一小時後有外國記者採訪李某某,後警察來了。
9、證人楊來平的證言,證實當日13時15分,我途徑市公安局南門東側100米處時,看見人行道上有兩三個外國人正在用攝像機攝像,旁邊有多人圍觀,把人行道都佔了,行人走路只能繞行機動車道。
10、證人王長增的證言,證實當日中午1點,看見市公安局正門東側約100米便道上圍了一群人,我過去一看有一名婦女坐在便道上,我回到六七十米外我修車的位置,之後見一外國人拿著攝像機拍攝,圍觀群眾有十四五個,人行道都堵了,群眾無法正常行走。警察來後將這些人帶走了。
11、公安機關出具的工作說明,證實2009年8月4日12時接指揮中心報,市公安局門前東側有人員聚集,並接受境外記者採訪。民警即趕至現場拉上警戒線,將境外記者勸離,將在場人員帶到派出所。
以上證據,經當庭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公訴機關當庭還宣讀了以下證據:
1、北京市公安局大興分局刑偵支隊出具的到案經過,證實2009年11月13日22時在北京市大興區團河苑東2號樓四門203將趙連海抓獲。
2、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1995]大刑初字第273號刑事判決書,證實被告人趙連海曾囚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3、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趙連海的身份。
4、公安機關出具的書證,證實案發後在被告人趙連海處扣押物品的情況。
以上證據,經當庭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連海無視國法,糾集多人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依法應予懲處。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趙連海犯尋釁滋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趙連海及其辯護人關於不構成尋釁滋事罪的辯解及辯護意見,缺乏證據支持,且與本院已查明確認的證據所證明的事實不符,故趙連海及其辯護人的辯解及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採納。據此,本院根據被告人趙連海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對被告人趙連海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四)項、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趙連海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13日起至2012年5月12日止)。
二、扣押電腦主機兩台、移動硬盤一個、u盤兩個、光盤三十張、錄像帶十二盤、錄音帶五盤、攝像機一台、照相機(FINEPIX)一台、文化衫十三件、宣傳單二十張、名片四盒,依法沒收;扣押手機一部、u盾一個,發還被告人趙連海。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長 李秀芹
人民陪審員 徐書紅
人民陪審員 路婭麗
二0—0年十一月十日
書記員 張金紅
u盤/u盾等詞, 不知是否轉碼錯誤.
2 Comments:
:: Isaac (06.01.11, 01:51 ) sagt...
u盤 (中國大陸用語) = USB drive (香港俗語稱作"手指")
:: sf (07.01.11, 00:35 ) sagt...
謝. 然不知U盾為何物.
:: Kommentar veröffentlichen
(留言請留名, 謝!)
<< Ho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