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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minder: all quotes here are fiddled, probably.)

香港: 只有空殼的普通法體制 (存錄)


(其實文章的重點g~已點出過)

汽車碼頭, 2007年10月1日 開放

王慧麟:追尋本土法律史的論述

本土行動就皇后碼頭清拆行動提出司法覆核敗訴,法院在堂費的聆訊中指出,朱凱迪們早知法律理據不足,卻利用司法覆核要求原址保留皇后碼頭,公眾利益理據不足,需要付出堂費(見Chu Hoi Dick and Ho Loy v Secretary of Home Affairs HCAL 87/2007)。在這判決裏,法官其實作出警告:你們這班社運人士,不要亂用司法覆核來作為政治訴求。

判決對不少人來說是當頭棒喝,對我來說卻是遲來的「正義」。因為我一直認為,香港法院到底都是統治機器的一部分,所謂「香港有法治」的說法其實大有問題。為何我有此想法?先從法治一詞談起。

「法治」存在論的謬誤

英國法治的核心思維,是所謂「三權分立」,行政、立法及司法互相制衡,即是司法獨立,但現實上並不存在。正如英國憲法學者Robert Stevens所言,英國普通法體制並不存在三權分立,只有所謂的權力平衡(balance of power)。查英國普通法的發展,與英國政治制度發展,息息相關。

自中世紀以降,英國君主權力不斷旁落,政治制度走向內國會至上 (parliamentary supremacy)的體制:國會議員由民主選舉產生,擁有民意,享有至高無上的權力。但法官之首的大法官(Lord Chancellor)卻是政治委任,他既是內閣成員,又是上議院的法官,另外,法官的委任又是大法官交給首相決定,因此,英國法律體制嚴重向政治傾鈄,難有所謂的司法獨立。而法官自知缺乏民意基礎,自覺地不與建制對抗,所謂司法制衡行政的講法,基本上並不存在。

二次大戰後,法律行動主義(Judicial Activism)抬頭,加上工黨刻意推動法官打破公務員體系內親保守黨的施政形態,法官逐步加強利用司法覆核,審查行政部門決定。問題是,當法院不斷挑戰行政和立法權力後,不少國會議員反彈了,認為一班沒有民意基礎的法官,屢屢以法律名義打擊民選議員的施政權力。在2002年,英國人權法通過後,國會及執政工黨批評法院濫用人權法,寬鬆對待罪犯的聲音愈演愈烈,終於忍無可忍,索性建議成立最高法院,將司法走向「獨立」。

這種權力平衡的遊戲,最終令英國行政及立法部門,迫於將司法割裂出建制,可能是英國走向真正司法獨立的契機。不過,在全球幾十個行使英國普通法的國家,例如牙買加、津巴布韋、馬來西亞等,它們的普通法傳統也很久遠,為什麼它們發展不到司法抗衡行政的法治體制呢?

這就是法律後殖民理論一直探討的問題。英國一直強調的法治傳統,其實有其爭取民主自由、擺脫皇權的傳統。只是,這種民主自由的本質,與殖民地的高壓管治、剝削經濟、製造階級不平等的統治本質,格格不入。結果在殖民地的普通法體制,只是虛有其表,缺乏內涵,就像遭人閹割似的,缺少(lack)了一大部分,令殖民地的法律制度,就像鹹水樓一樣,表面完完整整,實際根基薄弱,一搖即倒。

一個空殼的普通法體制是什麼?香港就是最好例子。上世紀的案件可見一二。例如在《R v Li Bun [1957] HKLR 89》,疑犯被控違反緊急狀態法令,偷運汽車。辯方挑戰殖民政府行使緊急立法的權力,鎩羽而歸。在油麻地艇戶事件,《R v. Chow Shui & others, [1979] HKLR 275》,示威人士即使坐在旅遊巴士內,一樣被視作示威,違反公安條例。港大法律系老師們在92年,出版一本《Human Rights in Hong Kong》,利用西方人權的角度,臚列香港法例內違反人權的種種,儼如一本香港法律違反人權史,堪稱對香港法律體制本質的最有力批判。

香港的法律界人士倒是知道根基不穩的問題,他們想到一個快狠準的方法:訂立人權法。

「法治抗共」的崩壞

89年六四事件之後,香港民主制度發展窒步,部分本地法律人士希望利用人權法,將西方民主自由的價值,移殖入香港,試圖填補香港法律制度內被閹割的部分,令香港可以擁有如英國般的「法治」,展開了「法治抗共」的階段。他們相信,在九七前,只要加強人權立法,又透過人權法案例,可盡速確立人權法例的司法解釋,借香港的法律體制,把香港盡快蛻變成西方民主自由的人權社會,抵禦九七後來自北京的干預。

問題是,人權法與香港殖民地法律本質格格不入,加上部分長期在殖民地審判的法官,面對這種突如其來的西方民主自由思想,手足無措,採取的卻是抵制、懷疑及抗拒。例如《Tam Hing Yee v Wu Tai Wai[1992] 1 HKLR 185》案件內,列顯倫法官以最狹窄的條文解釋,認為人權法不適用於個人與個人之間的關係,將人權法的適用範圍突然大幅度收窄。又如《Lee Miu Ling v AG (No. 2) (1995) 5 HKPLR 181 (HC), (1995) 5 HKPLR 585 (CA)》案件,法官指在立法局選舉內,有些選民一人有兩票,有些選民只能一人一票,並無違反人權法。

不少法律界人士以為,法治就可抗共,人權法可抗衡北京的壓力。九七後的第一宗憲法性案件,《HKSAR v Ma Wai Kwan [1997] HKLRD 761》,更是利用西方民主自由思想,詮釋香港法律的典範。只是,香港法律體制根基本就脆弱,6年的催谷難以將香港跑步進入人權社會,更不能抵禦來自北京的壓力。當人大常委就內地人士居港權問題釋法之後,「香港有法治」的神話就被打破:原來這一套所謂香港有法治的盾牌,面對強大政治力量,根本是不堪一擊!

由於香港的殖民地本質,香港法律其實一直都是為英國統治機器服務,法治根基脆弱。九七後,香港法律制度又受到北京的衝擊,這些原本應是民主自由的根基,換上一大堆來自中國社會主義的法律支柱,將香港法律制度更進一步地推向為政治服務。

香港的法律歷史是一個外來法律的歷史,一直遭到外來政治的干擾,令我們像其他英國前殖民地一樣,面對本土法律論述的困境:既不能擺脫舊制度,又不能逃避新的權力核心的干預。朱凱迪案件的啟示是,我們需要進一步思考,一套真正植根本土的法律制度應該是怎麼樣。

1 Comments:

:: Anonymous Anonym (23.11.09, 02:41   ) sa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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