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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minder: all quotes here are fiddled, probably.)

校本管理條例


寫於2004.09.05:


最近校本管理條例如火如荼,天主教教區主教陳日君聲嘶力竭地反對,聖公會大主教甚至灰心至極,明言不想再講。這個星期天,連陶傑也在蘋果開腔,談到這這件足以改變辦學團體在學校的身分的大事情。陳主教在網上的開了個講解會(http: //www.hkdavc.com/),看完後忽然想到,不知道本會的看法,現在的立場和 *心境* 是怎樣的呢?

新校本管理條例主要有兩點新規定:


  • 校董會轉為法團,並以法團校董會作為學校最高負責人(法人)。除消由辦學團體選派,作為學校最高負責人的校監。

  • 校董會法團組成規定:辦學團體可選派不多於60%的成員。規定校長為當然成員外,必須有指定數量的教師,家長,校友互選產生的代表。這些教師,家長,校友代表之作為校董,身分不是由辦學團體委任的,而是由法例直接賦予的。


關鍵問題是:

(1) 學校不再直接由辦學團體營辦

以一向的做法,校董會成員由辦學團體全權委任,可以說,校董會變相是辦學團體的一個延伸部門。在新規定下,校董會不再是辦學團體的一個部門,而是在法律上有獨立地位的法團,成員由法律授權充任,對學校的控制權由法律賦予,不是來自辦學團體。加上除消校監,從此真正向政府負責的,營辦學校的是法團校董會,不是辦學團體。辦學團體只是創設團體而已。(立校後大約像控股公司)

(2) 跨校調派結構消失

大型的辦學團體,往往有某種型式的跨校管理結構,例如天主教會所聘請的新校長,會先派往轄下的較小型的學校,然後逐步調升。在新規定下每所學校的個別性大大加強,人事任免權不再變相掌握在辦學團體手中,而是在各校的法團校董會手中。新規定衝激了這種類似跨校制度的權力基礎。

(3) 決策層次:校董會政治化

陳主教舉了一個例子,例如要推行性教育,墮胎是不是可接受的內容等方針(具體影響就是用甚麼教科書)就會先在中央討論和決定。在以往的格局中,學校的基本政策由辦學團體控制,高層次或具爭議性的政策往往都是在辦學團體的層次統一地formulate出來,各校的校董會大抵上只是辦學團體基本政策的執行人。打個比喻講辦學團體是決策局,各校的校董會執行部門。政治化的討論主要在辦學團體層次。

可是在新規定下,由於法團校董會是正式的負責組織。因此每個法團校董會都會傾向於自己決定一次,校董會難以避免會變得政治化。

(4) 政府和個別學校間的屏障消失:例如居港權

在以往的結構下,大約可以看成是政府管辦學團體,再由辦學團體管個別學校。
在新規定下,各個法團校董會直接向政府負責,政府直接控制個別學校。個別學校和政府間少了一道緩衝的屏障。如果居港權無證兒童讀書事件再次發生,以前要坐牢的是校監,現在要坐牢的是校董,每個法團校董會對政府的抵抗能力將成疑問。校董會不再是辦學團體的一個部門,天主教會對個別學校的影響力很明顯將大大減低。

(5) 賠償責任

現在學校出了事要賠償,基本上是由辦學團體負責,因為校董會是辦學團體的一個部門。
在新規定下,學校基本上可看成是所獨立的公司,賠償是否由法團校董會負責,法團是否作為有限公司,不夠錢是否清盤了事還是法團成員要上身?買保險的話政府是否願作額外承擔?

一點感想:

教育統籌局副秘書長在明報撰文表示,97年教統會提出的「校政執行委員會」,已不能滿足今日社會的訴求。因為校政執行委員會的成員須由辦學團體委任,辦學團體擁有最終的否決權。同時,校政執行委員會的職責亦只限於諮詢層面,或局限於某些範疇的決策,而非就學校的整體政策、規劃、人力資源、財政、評估及自我完善等範疇,作出決策。



我不知道教統局的理由充分不充分。我卻感覺到這法例對辦學團體的地位有極大的改變。

或者最基本的問題是:

社會希望辦學團體的位置是甚麼?
社會和政府心目中的辦學是的甚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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