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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minder: all quotes here are fiddled, probably.)

譚壽文神父藐視法庭案 (1951)


顧汝德, 官商同謀, p.90. (三: 殖民地統治的政治局限)

殖民地政府盡量防範具備影響力、思想獨立的團體出現,與這群精英在社會上競爭政治威信。來自任何機構的批評,即使是善意或有理據的,都被視為挑戰英國統治的危機。

有時殖民地政府對甚麼是潛在的顛覆因素有與眾不同的定義。1953 年,一名耶穌會神父在一本英文雜誌中,抨擊香港從殖民地法律服務部中甄選法官的做法,他指出,按照英國傳統,應聘任公務員以外的法律專業人士為法官,才可確保英國司法制度獨立。其後,律政司以令到司法制度聲譽受損為由,檢控雜誌社編輯,該神父也被控以藐視法庭罪。



余叔韶, 法訟趣聞, p.12.

華仁書院那時出版一本刊物,名為《 Echo 》 ,由譚壽文神甫作編輯。譚神甫刊登了一篇文章,評論香港的司法制度,說香港的司法制度和英國不同,法官並非由大律師行業中委任,只由殖民地法律部門提升,該部門原是一個不相干的機構。法官既從來不曾執業,又怎能指望他們能明白刑事案中辯方的難處而寄予同情。好不容易出庭辦案,通常亦只代表政府,擔任主控,潛意識中極可能偏袒控方。

史力倫認為譚壽文神甫撰寫並出版那篇文章,便是藐視法庭,因而檢控他。當日有關藐視法庭的法律和今天一樣。藐視法庭可以出自各種不同方式。控方對譚壽文神甫的指控是他對由殖民地法律部門委任法官的批評可能令人對司法部門產生不良印象,因而削弱香港的司法公正。

譚壽文神甫由廖亞利孖打御用大律師代表,廖向正按察司作有力陳辭,以被告所發表乃公正言論為抗辯理由,他認為寫那篇文章主要是希望有助本港的法制,亦是為香港的大局著想。跟著,他更利用英文特有的雙關語,設了個巧妙的譬喻。

譚壽文神甫是我在華仁書院時的恩師,檢控他實非我所願。當時雖然有點尷尬,但我相信他一定諒解我在庭上和他打對台只是秉公辦事、身不由己。事實上,我傾向於贊同廖亞利孖打的抗辯理由,說譚壽文神甫對殖民地法律部門的客觀評論是出於善意,並非針對任何人。只要政府當局能給予正視,避重就輕,那就利多於弊。但可惜由殖民地法律部門委任法官這備受詬病的制度注定還要繼續維持了數十年。

結果正按察司夏和爵士將譚壽文神甫定罪。罰款二百元,限十四天內繳交,否則入獄七天。夏和爵士本身是愛爾蘭人,和一些耶穌會士很友善。

案件審結後,居港的愛爾蘭籍耶穌會士在華仁書院舉行緊急會議,特別邀我列席作旁聽。當時一致通過決定不繳罰款,以對政府檢控譚壽文神甫並把他定罪表示抗議。後來才知道,在限期最後一天有人繳交了罰款,交款的既非譚壽文神甫,亦非任何愛爾蘭籍耶穌會士,而是一位無名氏。款項的真正來源相信是由正按察司自己掏腰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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