灣仔填海上訴案
寫於2004.01.11:
城規會就灣仔填海區的上訴,上星期終於有了結果。
《保護海港條例》設定了不准在海港內進行填海工程的推定,來貫徹保護和保存海港的原則。城規會把法定原則詮釋為,純粹是決策者衡量公眾利益及保存海港兩者孰輕孰重時,所必須充份考慮的重要事項。終審法院認為這樣的詮釋明顯是錯誤的,除非政府有更強烈的公眾需要,足以壓倒保護和保存海港這個法定原則,進行填海工程才是合理的。
讀過終審法院對填海上訴案的判決, 我更深刻地體會到以下五點:
(1) 政府傾向於濫權,訂立準則的權力,要握在自己手上;依準則做決定的權力,要握在自己手上;判斷該準則是否適用的權力,也要握在自己手上。
(2) 如果我們定下原則要保護和保存某事物(例如循道衛理宗的辦學宗旨),我們就不能把它單單看成是衡量輕重時所必須考慮的因素,要證明的確有凌駕性的當前迫切需要,例外才能說得通,僅僅更有利更有好處是不足夠的。
(3) 判決書描述了整件事情的來龍去脈,相關的法律問題,和下各個決定的理由。判決的思路清楚得不得了。單看判決撮要也可見一斑,下面是撮要的標題:
*「該條例」*
*所反對的決定*
*委員會的詮釋方式*
*有關問題*
*法例詮釋的方式*
*有關立法宗旨*
*有關保護及保存海港的法定原則*
*不准進行填海工程的法定推定*
*法定責任*
*推翻該法定推定*
*凌駕性的公眾需要*
*有力和令人信服的資料*
*舉證責任*
*委員會在法律觀點上犯錯*
*選擇何時提出司法覆核*
*結果*
(4) 看過這份判決書,就明白為甚麼說當年人大釋法近乎兒戲。
(5) 法治不僅是司法的問題,也跟立法和行政有關。看過這份判決書,也更體會到法治是可貴的,值得維護和珍惜(那就等於要投入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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