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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minder: all quotes here are fiddled, probably.)

官督商辦


官督商辦是由商人出資認股,政府派官員管理的商業組織方式。在官督商辦的模式中,政府和商人是庇護人與受庇護人的關係。這個官商之間的庇護關係可追溯至明代的食鹽貿易。

1. 官督商辦的由來

鹽的期貨市場早在明初已出現,明初政府需要把糧食運到北方邊境的駐軍,於是拿食鹽做抵押,以換取商人的服務,替政府把糧食運送北部邊境。運糧後,商人可獲得一紙票據(鹽引),可藉此到兩淮的鹽場換鹽出售。因此鹽引有國債的性質,雖然鹽引的買賣沒有合法性的保障(注意鹽的買賣不等於鹽引的買賣),但是鹽引買賣迅速蓬勃。可是隨著商人大量囤積鹽引,使鹽引價格逐步下跌,政府幾經干涉無效,結果在明末把鹽引全部廢除,同時把鹽的專賣權授予當時已經操控市場的大鹽商,實行所謂綱法。鹽引貿易轉變為綱法,就等於取消了以國債為基礎的鹽引期貨市場。食鹽專賣權是政府的對大鹽商的庇護,商人對政府的回報則是無定額的大筆捐獻。

因此官督商辦的模式不是晚清洋務運動時才發明的,清政府和商人早在食鹽貿易中已經習慣這種模式。《清史稿.食貨志》(卷123)記載:

「清之鹽法,大率因明制而損益之。……其行鹽法有七:曰官督商銷,曰官運商銷,曰商運商銷,曰商運民銷,曰民運民銷,曰官督民銷,惟官督商銷行之為廣且久。」

洋務運動時期,引進新式企業需要巨大的資本。可是除了政府,民間根本沒有能提供如此龐大資本數額的金融機構。因為傳統中國沒有法律保障的結算信用制度。只有個人信用存在,而沒有制度化的信用。所以如此巨大的資本,不可能從個人關係網絡集資得來。雖然中國普遍存在使用契約或合同的傳統,但是沒有強制執行合約的法律保障。如果發生合約糾紛,立約雙方只有尋求其庇護人來解決糾紛。個人信用是依賴庇護關係的運作的。個人信用的世界,集資的能力有限,因為不可能建立起獨立的金融市場。

但清政府在太平天國之後,財政面臨更大的困難。一方面是鴉片戰爭後清政府背負著對英國的賠款,二方面是太平天國影響了清政府的賦稅收入。清代的賦稅制度主要是地丁、漕糧、關稅及鹽課四大正稅,以地丁收入為最多,約佔去三分之二。而江南地區更是地丁的重要部分。但是地丁田賦的有效徵收需依靠田土戶口登記紀錄。太平天國之亂,嚴重破壞了江南地區的田土戶口登記紀錄。因此大大地影響了清政府的收入。

清政府拿不出巨款直接投資,結果還是引用綱法的老法子,向私人募集股本。由商人出資認股,政府派員管理,這方法稱為官督商辦。


2. 官督商辦的運作

關於官督商辦的具體運作,我們以輪船招商局為例,加以說明。

洋務運動中不少官督商辦的企業都以輪船招商局為藍本,例如電報的設立。《清史稿》卷151記載:

天津道盛宣懷言於鴻章:「宜仿輪船招商之例,醵集商股,速設津滬陸線,以通南北兩洋之郵,遏外線潛侵之患;並設電報學堂,育人才,備任使。」

1867年在總理衙門和曾國藩的來往信件中,已到通商口岸有不少商人購買或租僱洋船而又寄名在洋商名下。 這種現象使清政府不得不開放購買或租僱洋船的禁令。在這種形勢下,一些商人提出由中國人自組新式輪船企業。清政府其實相當擔心中國航運業會完全落入外國公司手中,以致遭糧輸受制於人。因此總理衙門對當時容閎建議按西方公司章程,去籌組新式輪船企業,有相當大的戒心。總理衙門對建議批示的條件是,輪船必須為華人所有。這事一再延遲,直到李鴻章改以官督商辦方式才能成事。李鴻章《論試辦輪船招商》中說:

「目下既無官造商船在內,自無庸官商合辦,應仍官督商辦,由官總其大綱,察其利病,而聽該商董等自立條議,悅服眾商。」


結果是當時擁有政治實權的李鴻章得皇帝的許可,於1872年成立輪船招商局,核定資本一百萬兩,1882年增至二百萬兩。要控制一個機構,最重要的是控制人事和財政。對輪船招商局,李鴻章有委任董事的權力,受任者與作為主要股東的商人一起管理公司。

費維愷《中國早期工業化》曾對輪船招商局的結構有非常簡明的說明 :



然而政策性的決定都掌握在由政府委任的官董手中。在1909年由股東選舉董事會以前,股東只能極少量地參與公司事務的管理。

在洋務運動時期興辦的企業,多多少少都有這種官督商辦的影子。關於官督商辦的具體運作,時人吳佐清的說得非常清楚:

中國之紡紗織布局,若云官辦,則實招商殷,若云商辦,則有總辦幫辦提調名目。……商民雖經入股,不啻途人,即歲終分紅,亦無非抑他人鼻息。而局費之當裁與否,皆不得過問。雖年終議事,亦仿泰西之例,而商股與總辦分隔雲泥。

輪船招商局在李鴻章的保護下,除了有漕糧專利生意外,還得得到政府的貸款,興建碼頭貨棧所需的土地,而且所承運的貨品還免徵厘金。雖然有這樣優厚的條件,商人最初對官督商辦的招商局十分懷疑,投資入股並不踴躍。輪船招商局的股票主要董的私人網絡出售。直到1880年,情況開始轉變,在上海買賣盛行。

公眾持股並未象西方一樣,帶來經營權和擁有權分離,反而股份制適應過來吸納到中國生意傳統中。輪船招商局為了吸引商人入股,有主要持股人直接管理公司分號的安排。1873年章程規定(第一條):將股份較大之人公舉入局作為商董,在主要港口協助商總經營業務。最初上海設商董二名,天津、漢口、香港、汕頭各設一名,以後如另有別口貿易,或遇附入股份較大者,再行酌量選充。

局董在年度報告中對攻訐者的反駁,也明顯有中國生意傳統的味道


蓋實未知局員皆有巨資倡為商股,即各董事亦係有股之人所充,孰不望局務蒸蒸日上……而有股商,大半局員之親友商人,耳目較近,豈肯受其欺蒙?是不待官查,早為眾商所不容矣。 (《第八屆帳略》載於《北華捷報》1881年9月27日)


3. 晚清官督商辦對近代企業的作用

李鴻章庇護下的財務結構十分龐大,在他的勢力下除了壟斷了輪船航運,還包括兵工廠,礦業,電報,及棉紡業。甲午戰爭後李鴻章下台,原來在李鴻章庇護系統化整為零,結果大型官督商辦企業紛紛轉為私營,這一點很大程度是由於作為李鴻章手下的企業大股東,為了減少新上場官員的控制,而借用1890年公司法的結果。另一方面壟斷權的分散也讓私人企業得到發展空間。

晚清官督商辦的另一重要意義是在招商的過程中,中國人重新開始認識可轉讓股份的買賣。在此以前的股份都是廟產或族產式股份,並不可任意轉讓的。另一方面,由於需要公開招股,由此也開始了按照西方習慣公開賬目的做法。而會計賬目中也可見到折舊等西方的觀念的初形。這些都有助日後金融市場重新出現。


4. 結 語

官督商辦是由商人出資認股,政府派官員管理的商業組織方式。在官督商辦的模式中,政府和商人是庇護關係。中國沒有金融市場可以集資。洋務運動初期,引進新式企業需要遠超私人資本的大量資本。清政府財政困難,拿不出巨款直接投資,結果也只能引用鹽專買的綱法來募集私人股本。甲午戰前官督商辦企業把持在李鴻章手中,盛宣懷管理輪船招商局,引入股份資本的概念,使商業股份交易活躍起來。李鴻章倒台後,整個庇護網絡化整為零,同時也讓私人企業得以蓬勃發展。

2 Comments:

:: Blogger rm501 (28.12.05, 22:05   ) sagt...

hehee 山哥,這是你的功課麼?

最近我都在忙功課,不過係「古典小說」一科。 等閒都等我post心番一篇先~ :p



:: Blogger sf (28.12.05, 23:54   ) sagt...

五樓先生, 拿拿拿, 正所謂呢, 哥前哥三分險呀下. 你先別管它功課不功課丫, 有無料到先?

呢篇野, 除了用左費維愷對招商局研究所整理出來的資料之外, 好好歹歹都好, 幾乎係無引二手references嫁...... 咁,即係點?, 咁即係全部都係由上課筆記到砌出來囉.

嘩, 五樓先生講招商局喎, 翹首以待啦! 我地擔定櫈仔坐睇嫁啦, 拿, 你咪玩循序漸進, "最終達至寫到" 個家野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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