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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minder: all quotes here are fiddled, probably.)

區域的劃分


人心中習以為常的區域劃分最自然是由生活活動的範圍所決定. 早陣子立法會選舉, 有不少住在土瓜?, 馬頭圍等地的人, 原以為自己是九龍東選區的選民, 一心參加一場熱鬧的好戲, 看電台名咀, 政治新星, 保皇黨小丑式人物, 勞工界大姐大, 另加苦撐場面的民主黨, 多好玩. 誰知收到選舉通知書才知道自己原來屬於一潭死水結果早已人人皆知的九龍西選區. 非常失望. 有人說九龍東西的劃分是政府為了替民建聯配票的產物. 是真是假不可而知, 不過很明顯, 官方規劃的區域分界, 和居民的心目中區域分界有明顯的分別.

不過政府的規劃的確起了作用.對於新界的區域觀念, 我爸爸腦海中總是把新界分成三部分. 元朗屯門天水圍的新界西, 沙田及西貢的新界東, 大埔粉嶺上水沙頭角的新界北. 要他把粉嶺上水看成新界東始終不自在. 不過為這三分法是怎樣來的? 其實不過反映了政府發展新界的藍圖.

交通也是區域劃分的因素. 今次選舉另一個引起我注意的地方是將軍澳, 你會把它看成是坐落新界/西貢的衛星城市, 還是觀塘牛頭角的延伸? 因為地鐵觀塘線一直伸延至調景嶺, 轉車後接續到將軍澳, 我很自然把它看成是九龍的擴展. 不過政府的想法和我不同, 它把將軍澳劃入新界東, 與沙田同一選區.

看區域的劃分, 可以看出官方和民間在地理觀念上的角力.

民族性


聽科大衛講學是賞心樂事。特別是聽到他的那媽姐語氣的口音,很有老式香港的風味。他處理一個題目,每次總是總釐清問題中的關鍵字眼開始,而他釐清字眼又總從當時的一手文獻入手,要看有關人等怎樣使用這些字眼,非常語理分析。

課上他提起所謂民族性的問題。舉例說,為甚麼中國維新失敗而日本成功呢?有些人解釋是中國民族性使然,科大衛批評這種說法算不上合格的解釋。希臘時代,人解釋為甚麼有雷說有個雷神;為甚麼海有風浪,因為有海神;為甚麼有愛情,因為有愛神。要解釋甚麼現象,就說背後有個甚麼神。這種ad hoc的說法不算解釋呀!後來有人不滿意這種解釋,要找出背後有甚麼共同因素促成,就有了後來的科學發展。現在要解釋中國為甚麼有某某現象,就說因中國某某民族性,日本有某某現象,就因日本有某某民族性。那不過是在事情加個性字而已。某某事因某某性的解釋,跟希臘時代某某事因某某神有甚麼分別,數千年了,我們也應把解釋的要求提高些吧!

灣仔填海上訴案


寫於2004.01.11:


城規會就灣仔填海區的上訴,上星期終於有了結果。

《保護海港條例》設定了不准在海港內進行填海工程的推定,來貫徹保護和保存海港的原則。城規會把法定原則詮釋為,純粹是決策者衡量公眾利益及保存海港兩者孰輕孰重時,所必須充份考慮的重要事項。終審法院認為這樣的詮釋明顯是錯誤的,除非政府有更強烈的公眾需要,足以壓倒保護和保存海港這個法定原則,進行填海工程才是合理的。

讀過終審法院對填海上訴案的判決, 我更深刻地體會到以下五點:

(1) 政府傾向於濫權,訂立準則的權力,要握在自己手上;依準則做決定的權力,要握在自己手上;判斷該準則是否適用的權力,也要握在自己手上。

(2) 如果我們定下原則要保護和保存某事物(例如循道衛理宗的辦學宗旨),我們就不能把它單單看成是衡量輕重時所必須考慮的因素,要證明的確有凌駕性的當前迫切需要,例外才能說得通,僅僅更有利更有好處是不足夠的。

(3) 判決書描述了整件事情的來龍去脈,相關的法律問題,和下各個決定的理由。判決的思路清楚得不得了。單看判決撮要也可見一斑,下面是撮要的標題:


*「該條例」*
*所反對的決定*
*委員會的詮釋方式*
*有關問題*
*法例詮釋的方式*
*有關立法宗旨*
*有關保護及保存海港的法定原則*
*不准進行填海工程的法定推定*
*法定責任*
*推翻該法定推定*
*凌駕性的公眾需要*
*有力和令人信服的資料*
*舉證責任*
*委員會在法律觀點上犯錯*
*選擇何時提出司法覆核*
*結果*


(4) 看過這份判決書,就明白為甚麼說當年人大釋法近乎兒戲。

(5) 法治不僅是司法的問題,也跟立法和行政有關。看過這份判決書,也更體會到法治是可貴的,值得維護和珍惜(那就等於要投入資源)。

校本管理條例


寫於2004.09.05:


最近校本管理條例如火如荼,天主教教區主教陳日君聲嘶力竭地反對,聖公會大主教甚至灰心至極,明言不想再講。這個星期天,連陶傑也在蘋果開腔,談到這這件足以改變辦學團體在學校的身分的大事情。陳主教在網上的開了個講解會(http: //www.hkdavc.com/),看完後忽然想到,不知道本會的看法,現在的立場和 *心境* 是怎樣的呢?

新校本管理條例主要有兩點新規定:


  • 校董會轉為法團,並以法團校董會作為學校最高負責人(法人)。除消由辦學團體選派,作為學校最高負責人的校監。

  • 校董會法團組成規定:辦學團體可選派不多於60%的成員。規定校長為當然成員外,必須有指定數量的教師,家長,校友互選產生的代表。這些教師,家長,校友代表之作為校董,身分不是由辦學團體委任的,而是由法例直接賦予的。


關鍵問題是:

(1) 學校不再直接由辦學團體營辦

以一向的做法,校董會成員由辦學團體全權委任,可以說,校董會變相是辦學團體的一個延伸部門。在新規定下,校董會不再是辦學團體的一個部門,而是在法律上有獨立地位的法團,成員由法律授權充任,對學校的控制權由法律賦予,不是來自辦學團體。加上除消校監,從此真正向政府負責的,營辦學校的是法團校董會,不是辦學團體。辦學團體只是創設團體而已。(立校後大約像控股公司)

(2) 跨校調派結構消失

大型的辦學團體,往往有某種型式的跨校管理結構,例如天主教會所聘請的新校長,會先派往轄下的較小型的學校,然後逐步調升。在新規定下每所學校的個別性大大加強,人事任免權不再變相掌握在辦學團體手中,而是在各校的法團校董會手中。新規定衝激了這種類似跨校制度的權力基礎。

(3) 決策層次:校董會政治化

陳主教舉了一個例子,例如要推行性教育,墮胎是不是可接受的內容等方針(具體影響就是用甚麼教科書)就會先在中央討論和決定。在以往的格局中,學校的基本政策由辦學團體控制,高層次或具爭議性的政策往往都是在辦學團體的層次統一地formulate出來,各校的校董會大抵上只是辦學團體基本政策的執行人。打個比喻講辦學團體是決策局,各校的校董會執行部門。政治化的討論主要在辦學團體層次。

可是在新規定下,由於法團校董會是正式的負責組織。因此每個法團校董會都會傾向於自己決定一次,校董會難以避免會變得政治化。

(4) 政府和個別學校間的屏障消失:例如居港權

在以往的結構下,大約可以看成是政府管辦學團體,再由辦學團體管個別學校。
在新規定下,各個法團校董會直接向政府負責,政府直接控制個別學校。個別學校和政府間少了一道緩衝的屏障。如果居港權無證兒童讀書事件再次發生,以前要坐牢的是校監,現在要坐牢的是校董,每個法團校董會對政府的抵抗能力將成疑問。校董會不再是辦學團體的一個部門,天主教會對個別學校的影響力很明顯將大大減低。

(5) 賠償責任

現在學校出了事要賠償,基本上是由辦學團體負責,因為校董會是辦學團體的一個部門。
在新規定下,學校基本上可看成是所獨立的公司,賠償是否由法團校董會負責,法團是否作為有限公司,不夠錢是否清盤了事還是法團成員要上身?買保險的話政府是否願作額外承擔?

一點感想:

教育統籌局副秘書長在明報撰文表示,97年教統會提出的「校政執行委員會」,已不能滿足今日社會的訴求。因為校政執行委員會的成員須由辦學團體委任,辦學團體擁有最終的否決權。同時,校政執行委員會的職責亦只限於諮詢層面,或局限於某些範疇的決策,而非就學校的整體政策、規劃、人力資源、財政、評估及自我完善等範疇,作出決策。



我不知道教統局的理由充分不充分。我卻感覺到這法例對辦學團體的地位有極大的改變。

或者最基本的問題是:

社會希望辦學團體的位置是甚麼?
社會和政府心目中的辦學是的甚麼意思?

請為當權者祈禱


為當權者祈禱,或者說好聽一點,為在上者為執政者祈禱,殊不簡單。為當權者祈禱文的必要條件,第一是對當權者的態度要不亢不卑,第二是要記得住籲請的對象是上主而不是當權者。許多這類禱文通常名為向上主禱告,實質是在幻想著向當權者說話。結果語氣不是卑屈乞憐,就是兀傲訓斥,甚至只是自說自話的政見獨白,流於純屬表態的政治宣言。恕我不厚道說句,希望以後六四七一元旦,不用再受這類劣品的騷擾。下面的那篇禱文,不敢說是上乘之作,只少不亢不卑還算做得到。

上主,求你不要一言不發,請來提攜普世的當權者,使他們明白自己所肩負的何等重大的任務。求你提攜他們善用職權,按照公義行事; 不要偏袒偽善的人,也不要因怕受人操縱而疏忽為貧窮及可憐的人秉持公道。

上主,我們每人都是你的子女,都分享你的生命。你有一顆厚道和大公的心,求你讓我們也擁有這樣的心,請來開啟我們的心竅,讓我們懂得在弱者身上看見你的容?,以和善,以正直的態度來接待每一位兄弟。

上主,你是慈愛而偉大的天父,你不以權威來統治我們,反而藉基督親身的表率,教導我們彼此相愛,為首的要服務弱小的。求你使我們深切地了解,在你的國裡,權威就是服務。阿們。

(修改自香港教區國籍司鐸協會《頌禱》)


後記:提攜,或應可作「提點」,如果義憤填膺的話。

明清里甲制度


(詳見 明清里甲組織中的戶)

凡讀明清史的人,對里甲制度都不會陌生。明清相沿的里甲制度,是官方規劃下的地區社會組織,配合戶藉登記,來徵收賦稅、編派差役和進行社會控制。

明史稿卷77食貨志二記載:

洪武十四年詔天下編賦役黃冊,以一百十戶為一里,推丁糧多者十戶為長,餘百戶為十甲,甲凡十人。歲役里長一人,甲首一人,董一里一甲之事。先後以丁糧多寡為序,凡十年一周,曰排年。


清史稿卷121食貨志二役法記載:

初沿明舊制,計丁授役,......凡里百有十戶,推丁多者十人為長,餘百戶為十甲。甲十人,歲除里長一,管攝一里事。......里長十人,輪流應徵,催辦錢糧,句攝公事,十年一周,以丁數多寡為次,令催納各戶錢糧,不以差徭累之。


單從條文上講, 明清的里甲看起來是同一回事。

里甲的基本單元是戶,戶在明初是指現實中的一個家庭,明初政府把相鄰十戶編成一甲,相鄰十甲編成一里的構想,是企圖把地方社會的組織劃一化,以圖便於管治。但這種設計的實行有賴於掌握人口和田產的準確詳細資料,隨著因政府行政力量不足而產生的稅務改革,和民間對賦稅制度的適應與宗族的興起,戶的意義到了清代變成了純粹的帳戶,是宗族或地方集團共同使用的田產稅務登記單位。里甲戶藉,在清代不再有人口統計上的意義。另一方面,田地與人戶的分別在不同里縣的情況非常普遍,里甲反映的也不再是明初觀念中的地方組成結構,反而是宗族或地方集團的田地稅糧的分布。

里甲是明初政府依據原有地區社會結構,加以標準化、劃一化而成的產物。清代里甲的制度沿襲明代,雖然書面上的官方說法差不多完全一樣,可是從明代到清代的數百年期間,地方社會的結構己經起了巨大的轉變,里甲制度的實質意義也因而變質。

落地生根還是落葉歸根? (經課隨想)


耶利米書29:4-7 記載了先知耶利米致被擄之民的信, 大意說: 他們要在當地建屋墾田娶新婦. 上主使他們被擄到那城, 他們要為那城求平安, 因為那城得平安, 他們才能有平安. 29:10-16上主明示被擄限期70年, 七十年三代人, 說長不長, 說短不短. 明知是暫時的流徙, 有限期的放逐, 為甚麼要在當地開枝散葉, 落地生根? 要意識到自己是過客, 卻不可有過客心態, 那到底是甚麼回事?

提摩太後書2:12-13, 聖保羅說: "我們若不認他, 他也必不認我們; 我們縱然失信, 他仍是可信的..." 即使我們沒有信用不認他, 他很有信用, 一定不認我們, 這是聖保羅的意思嗎? 聖保羅到底想說甚麼?

路加福音17:11-19 記載有十個大痳瘋病人遠遠站著高聲向耶穌乞憐, 耶穌定睛一看就(遠遠地?)叫他們去找司祭檢查. 後來只有一個回來道謝他, 耶穌慨歎, "除了這個外族人, 就沒有... 你的信救了你."

(A) 另外九個大概都是猶太人, 本來猶太人和撒瑪利亞人互相藐視. 絕不交往. 那十個人為甚麼會在一起? 難道同病相憐(暫時)打破了彼此隔膜?

(B) 經文明言十個人都潔淨了, 既然如此, 耶穌對那回來的人說, "你的信救了你", 救是甚麼意思? 常常有人附會或忖測這裡的救不僅是指潔淨了, 而另有更深刻的意思, 心靈層次, 屬靈層次, 不一而足. 不過, 對一個伏在自已足前的人, 說 "起來, 去吧. 你的信(早已經)救了你" 可以是很簡單直截的完場說話----特別在予欲無言的時候. 不是嗎?

好一句人為錯誤


星展銀行美孚分行因為擴建工程,居然誤把83個客戶的保險箱當作沒用的空箱,送到廢鐵廠銷毀。繼不夠票箱,閉門封票後,香港史上又一大匪夷所思的怪事。

更怪的是都市日報的標題。

2004.10.06 的都市日報頭條:

人為錯誤 星展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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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剛發生,還沒有調查,都市日報何來如此言之鑿鑿,大字標題問題出於人為錯誤?以人為錯誤為題,客觀效果就是替星展銀行開脫,不是管理問題,不是制度問題,不是工作氣氛問題,*只是* 有人----當然是下層員工----不小心而已. 人為錯誤,太好用的理由。

如果這個臨時理由是出於星展銀行的口,看來它也不需要做甚麼內部調查了。

BBC的報道
(http://news.bbc.co.uk/1/hi/world/asia-pacific/3715670.s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