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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minder: all quotes here are fiddled, probably.)

g, 審bill


之前都講過,部份人冇能力、冇興趣、冇做過審BILL既工作。相對上,「地區工作」對某些人較易做、效果明顯。咁,所以,點解咁多人講「地區工作」,咁,明喇。

(我好陰謀論。近日某些人做研究強調地區工作既重要性,其實,只係想「證明」自己一路既講法,爭奪話語權,或,自我滿足囉)


坐bill會係緊要。無論係米政治bill,左派既表現(如果有表現的話)多數都好恐怖。一係,保皇氣焰,一係無知。泛民,其實一樣。當然,其實,事實係,多數人都唔會坐bill,或登記完就算。

講過,一般而言,我冇咁得閒睇會。不過,曾經係度講過,咁提多次﹕建築物條例個會係好值得睇。一黎,個會同民生有關,較易睇。二黎,睇完,會發現,係多數時間,除左阿低能主席之外,原來係得返豉油既劉小姐同小數時間既第三大黨現主席,係似返個人。


click左兩野,就見有個幾抵死既會﹕

http://www.legco.gov.hk/yr04-05/chinese/bc/bc58/minutes/bc580323.pdf

荃灣霸王唔係度,咁民記律師一開口就已經代替荃灣霸王角色,真係技驚四座(well,當然,佢地緊係想「方便d喇」,d野越小人決定就...丫,唔記得想講咩)。

至於梁大狀,再次證明佢既「理性」係建基於唔明白社會點運作。當佢講,「由於大廈的大部分緊急工程所需的費用,不大可能會超過20萬元」,就真係唔好講太古城等大型屋苑,佢知唔知一次火燭燒左電標房,整一整要幾錢﹖當然,可以等14日開業主大會再決定,米等囉。

至於工會怒漢講既咩「民主原則」,就正好證明佢唔明咩係「民主原則」。當然,上文下理,佢既「民主原則」係,業主想點米點囉。不過,咁立法黎做咩﹖

(當然,我淨係睇紀錄冇聽聲帶。不過,大佬,冇咁得閒喇,睇紀錄都準架喇)。

又,其實聽聲帶好既。聽下,就知咩人簽完名就走。不過,邊有咁得閒~



做完無聊野,得閒睇d更無聊既野。

你睇下衣個pdf既第5及第6段﹕

http://www.legco.gov.hk/yr04-05/chinese/bc/bc58/minutes/bc580406.pdf

其實,d友真係好恐怖。

d友認為,要設立一個「非司法機構」為法團主席既行為做裁決,衣個裁決仲可以第時提呈法庭做「證供」保障主席某些行為。

咁好簡單,個個「非司法機構」既authority來源係咩﹖如果好似佢咁講,係「民政事務專員應負責作出該項裁決」,咁即係要民政處為法團主席既某些行為攬上身﹖如果到時法庭認為「民政事務專員」既裁決錯誤,咁點算﹖去度衣度,已經涉及成個司法系統既問題呢。

所以,攪到咁大(well,我講既係,「攪上身」衣樣野),阿荃灣霸王自己都唔夠膽喇下麻。

(題外話,民政事務署會協助大廈管理麻。不過,而家民政派去列席法團會議既係咩人﹖我識人,大學yr3 返民政parttime,就係去坐衣d會。even係,你做官既,坐衣d會,夠唔夠膽講野提供意見﹖就算你有幾十年經驗都唔夠膽提喇。有咩事,要上 court,咁點算﹖)

當然,歸根究底,咩叫法團﹖法團係,大廈業主自己管理自己地方。有問題,應該法庭裁決。不過,佢地既提議係,有問題,先搵民政處裁決,之後有咩先再上法庭。咁,民政既角色係米又再混淆,民政係米又要做埋大廈管理﹖

所以,你話,d友係米癲架。阿第三大黨主席本身係事務律師,已經做開衣d野都會咁亂黎。其他唔係律師、冇做開衣d、或冇sense既,就好多都亂up;至於大狀,well,就鬼識咩。

(拿拿拿,如果佢地要將土地審裁署職能分割一部份做咩大廈管理審裁署,我又覺得,都可以既,雖則係米有必要,同埋要用幾多資源囉。當然,我又唔認為官府會咁做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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