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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minder: all quotes here are fiddled, probably.)

regina 論版權新修定咨詢

  • 溯洄從之

  • 1/ 下載數目, 跟沒法下載就會付錢進場看的數目, 是兩回事. 很可能, 後者比前者要少許多許多.

    2/ 一直懷疑, 早年日劇之所以能風行一時, 靠的正是翻版昌盛.

    3/ VCD機和電腦, 好像也是在這時候多了許多人開始使用.

    3 Comments:

    :: Blogger Unknown (19.06.05, 23:34   ) sagt...

    承蒙引用啊:)

    同意第三點- 要是依足故有條文的話,很多硬件設備都的生意會大受影響,因為未授權複製也是違法(雖有所謂"私人使用範圍"可免責,但很易越界)娛樂界一向都隻眼開隻眼閉,個人推斷因為不想花錢告人/有助宣傳而且不敢和眾硬件製造商衝突而已。



    :: Blogger sf (20.06.05, 00:13   ) sagt...

    regina, 你說起娛樂界, 我忽然想到, 歌曲公開播放要收版權費的問題: 為甚麼對電視電台,為了博宣傳,就利誘人家播? 商舖主動公開播, 反而受威迫付錢?



    :: Blogger Unknown (20.06.05, 01:05   ) sagt...

    他們的制度很不透明,像CASH等組織自己決定何種場合應收錢就行動,電視電台也有交版權費的,但媒體特質(特別是不收費的電視電台)一定是"公開"的,向公開播放者收錢頗不合理。

    除非是CD鋪,不見得播電視電台會吸引多些客人,電器鋪播電視節目只為display,沒人會為電視節目吸引進去買電視吧,最多也只是被電視的display quality吸引,這可與在播映中的節目內容無關。

    CASH的website list了所有規則,貌似完備,但執行準則好像很自由心證,運作十分神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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